京发改[2006]749号
颁布时间:2006-05-23 08:44:05.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改电[2006]13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市汽、柴油批发基准价格和零售基准价格从5月24日零时起调整(具体价格见附件)。各成品油经营单位可以零售基准价格为基础,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成品油批发价继续实行差率管理。执行配送制的成品油批零差率不得小于4.5%,执行非配送制的成品油批零差率不得小于5.5%.
三、各成品油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成品油价格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明显位置公布油品价格。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加强对本地区各成品油经营单位的价格检查。对突破国家规定的价格和变相涨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坚决查处,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北京市汽、柴油批发、零售基准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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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 名 │ 批发基准价格 │ 零售基准 │ 零售基准 │
│ │ (配送制) │ 价格 │ 价格 │
│ │ (元/吨) │ (元/吨) │(元/公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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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号新标准清洁汽油 │ 5606 │ 5870 │ 4.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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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号新标准清洁汽油 │ 5942 │ 6222 │ 4.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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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号新标准清洁汽油 │ 6278 │ 6574 │ 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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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号新标准清洁汽油 │ │ │ 5.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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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号柴油 │ 4933 │ 5165 │ 4.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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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号柴油 │ 5229 │ 5475 │ 4.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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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号柴油 │ 5475 │ 5733 │ 4.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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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号柴油 │ 5673 │ 5940 │ 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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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汽油质量按新标准执行。
2.尾零取舍:以吨为单位的保留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以公升、公斤为单位的保留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3.以上价格为基准价格,具体批发、零售价格可上下浮动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