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06-01-25 14:58:29.000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政府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以及黑龙江省卫生厅、财政厅、省农委联合下发的《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方案》,结合我市农村社会、经济、卫生发展现状,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统领,以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保障农民医疗卫生需求,减轻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为目标,深化农村医疗卫生改革,保障农民医疗卫生需求,增强农民健康意识,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状。促进农村协调发展,为全面实现和谐社会提供保障。
二、工作目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政府三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工作重点是:在借鉴试点经验基础上,开展基线调查,制定宁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探索出具有我市特色的个人缴费、医疗救助、扶贫开发、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等多种形式并举的筹资渠道。增强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能力建设,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体制、筹资机制和运行机制良好运行。力争全市农业人口参合率达到 80 %以上,切实减轻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可持续发展,形成完善的农民医疗保障体系。
三、基本原则
一是自愿参加,多方筹资。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费。有条件的乡镇、村要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二是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合理制定补偿标准,根据基线调查及我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状况、农民疾病发生情况、就医用药收费情况设定科学合理的起付标准、补偿比例、补偿限额,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逐步调整,保障适度的原则,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保障农民受益面。
三是支付标准与统筹标准相统一。统筹基金最低标准农民自缴费用不少于 10 元,可按比例提高统筹标准,统筹水平提高,补偿比例相应提高,基金愈大,风险愈小。
四是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小额医疗费用补助。建立大病统筹基金的同时,建立家庭帐户。农民自缴费用全部计入个人家庭帐户,主要用于乡、村两级医疗机构门诊费用。当年不用者,其金额可结转下年度,但不可提取现金。下年度不参合的,帐户金额自动进入上年度统筹基金中。
五是定点医疗。卫生行政部门统筹规划,在市、乡、村三级合理确定定点医疗机构,为辖区内参合人员提供综合卫生服务。建立逐级转诊制度。在定点医疗机构外就医者,不享受医疗补偿(国内劳务人员住院费用可凭就医地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外出务工相关证明,住院费用清单回本地经办机构按有关办法报销,国外劳务输出人员不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补偿)。
四、筹资标准及渠道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政府资助、医疗救助、社会捐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一)根据农民经济收入情况,每年每人的缴纳标准不低于 10 元。
(二)中央财政对参合农民每年每人资助 20 元;省级财政每年每人资助 9 元;市、县级财政每年每人资助各 3 元。
(三)民政部门对农村贫困家庭提供参保基金和部分农民患大病后补偿的专项医疗救助资金。
(四)倡议社会募捐、捐赠,扩大基金,提高补偿水平。
五、资金管理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是由农民自愿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的民办公助社会性资金,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挤占挪用。资金封闭运行,保证资金安全。
(一)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市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进行管理。在指定的银行设定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实行资金封闭运行,确保基金的安全性;建立健全基金管理的规章制度,做到合理筹集,严格审核,按时支付,使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发挥应有作用。
(二)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农民个人缴费,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扶持资金,原则上按年度由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委托机构收缴,存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地方财政资助资金由地方财政按实际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划拨到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
(三)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补偿形式有三种。一是家庭帐户。农民个人缴费全部进入家庭帐户,主要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二是住院医疗费用补偿。采取宁安市辖区外、宁安市内、乡村分别设定起付线,超起付线部分资金分段确定补偿比例,最高封顶的补偿办法。
(四)加强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管。成立由农民代表参加的监督管理组织,实行跟踪审计制度。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要定期向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并进行逐级公示。
六、医疗服务管理
加强农村医疗卫生网络建设,强化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行业管理,不断提高医疗卫生基础建设和服务能力,使农民得到优、便、廉的服务。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管理,完善行医规范、诊疗程序,制定便民措施和优惠政策,提高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合理控制医疗费用。
加强制度建设,针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点,要制定规章制度,建立完善管理机制和制约机制,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可持续发展。
七、组织管理
为抓好此项工作,我市成立宁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崔培元 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尹宝林 市委副书记
董一万 市政府副市长
宋国平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谷云成 市财政局局长
肖佩利 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霍成昶 市卫生局局长
赵汝军 市农委主任
王庆国 市民政局局长
鲁 彬 市广电局局长
各乡镇乡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宁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主 任:宋国平 市政府副市长
副主任:霍成昶 市卫生局局长
成员由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卫生局、农委、民政局、广电局、各乡镇主管领导组成。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为常设机构,全额事业单位,编制 30 人,每乡镇 2 人,办公室设在卫生局。具体负责业务管理、资金收缴、基金使用管理、定点医院管理、补偿费用审核、审批转院工作。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各乡镇要比照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和人员构成,成立相应的机构。经办机构设在乡镇卫生院,人员从卫生局内部调剂。
各乡镇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组织、宣传与发动,
负责组织收缴农民应缴纳的资金。要切实做好农民的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引导,了解和分析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存在顾虑和意见,有针对性加以解决。
村级要成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由村党支部书记或村民委员会主任任主任,成员由村会计、乡医和村民代表组成。
各成员单位职责:
卫生局: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线调查方案,并开展基线调查工作;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制定、上报工作;培训合作医疗管理人员;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和乡村医生用药目录等管理规章制度;检查督导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规范及运行;及时研究解决合作医疗运行中存在问题;收集、汇总合作医疗信息并组织上报;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合作医疗运行情况。
财政局:负责制定加强资金管理政策和监督,保证拨付工作及时、安全,收集分类资金按时到户。
农委:负责配合做好新型合作医疗的宣传推广工作,协助对筹资的管理,监督资金的使用。
民政局:负责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关政策的制定,落实救助资金,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农村医疗救助统一结合的政策。
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关工作,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推动加强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农村医药价格监管工作。
由市人大、市政协、审计、监察、新闻媒体、参合农民代表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宁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
主 任:王德茹 市人大副主任
副主任:万慎严 市政协副主席
成 员 : 李恒庆 市纪检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徐传良 市审计局局长
农民代表 12 名,每个乡镇一名。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制定、运行机制、资金管理、定点医院管理等项工作的监督、审计、检查指导工作。
八、方法步骤
(一)准备阶段 ( 2005 年12 月17 日 一 2005 年12 月19 日 )
制定管理办法、实施方案,印制宣传单、做好召开动员会的各项准备。
(二)宣传发动与组织筹资阶段( 2005 年 12 月 20 日 一 2006 年 1 月 13 日 )
1, 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试行方案》和《管理暂行办法》,召开市、乡、村三级动员大会,布置工作任务,明确职责,下达指标。
2, 大造声势,广泛宣传。利用各种宣传手段深入村屯进行行之有效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3, 建立基金专用帐户,确定资金管理形式,指定筹资管理部门。各乡镇同时收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的农民个人缴费部分,按年度收取,存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收缴的同时,要与农民签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意愿书。
(三)汇总上报阶段( 2006 年 1 月 13 日 - 2006 年 1 月 15 日 )
汇总筹资情况、统计报表,向上级财政申请资助资金。
(四)实施阶段 ( 2006 年 1 月 15 日 - 2006 年 12 月 31 日 )
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实施方案》和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制度,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制度及时审查、核算、支付医疗费用。运行半年后,将对运行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九、保证措施
(一)加强领导。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国家保障农民的身体健康,防止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要举措,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各乡镇人民政府与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履行政府职责,制定落实政策措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将纳入对乡镇一级考核目标,一定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此项工作健康发展。
(二)强化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向农民宣传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引导农民不断增加自身保健和互助共济意识,动员广大农民自愿、积极参与,履行缴费义务。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级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组织要落实公示制度,定期公布医疗资金的收入及使用情况,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直接进行监督,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公开、公平、公正。
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定期审计制度,定期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收支情况进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