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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切实维护被征地农牧民合法权益的意见

内政字[2005]320号

颁布时间:2005-12-14 16:34:07.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为合理利用土地,维护广大农牧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自治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切实维护被征地农牧民合法权益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完善征收土地制度,保证征收土地工作依法进行

  (一)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确定的征收土地制度,统一征收农村牧区集体所有土地,合理高效地利用土地,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求。

  (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据法定的征收土地程序和权限,负责组织征收土地的申请受理、审查、报批和具体实施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组织实施征收土地。

  (三)旗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征收土地的基础工作。负责建设用地申请的受理和报件材料的组织、审报工作。要健全征收土地工作程序。在征收土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和农牧户。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和农牧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青苗和附着物,征收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要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必须经被征地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和农牧户、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确认。要告知被征地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和农牧户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会。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旗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规定,在被征地所在的嘎查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四)盟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依法征收土地的审查和组织报批工作。负责审查旗县呈报的用地请示和相关内容,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审查意见,并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各盟市对拟报征收土地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

  (五)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盟市上报的征收土地材料,提出受理意见。对达不到报批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材料或退回重新上报;对达到报批要求的或补充后达到报批要求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或转报工作。

  二、完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制度,切实维护被征地农牧民的合法权益

  (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被征地农牧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依法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在自治区范围内征收耕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牧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得低于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经依法批准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标准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即被征收土地前3年平均产值的30倍),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牧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予以补贴或采取其他途径予以安置。要保证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七)各旗县级人民政府要科学合理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要综合考虑被征收土地的类型、质量、农牧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及农用地等级等因素。各旗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农牧业、财政、民政、统计、物价等相关部门,成立专门机构,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在2006年3月底前完成本地区征收土地统一年产值的制订工作。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开展制订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制订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应综合考虑地类、产值、土地区位、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农用地等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经盟市、自治区和国家分级平衡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进行公布,一经公布必须严格执行。

  (八)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成立技术指导组,拟定具体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对各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制订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保证各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制订工作按期完成。同时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制订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试点工作。

  (九)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努力探索被征地农牧民的安置途径。对城市规划区内因征收土地导致无地的农牧民,要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对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牧民,在独立矿区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区范围内,征地后人均农业用地不足以维持正常生活的,均要纳入养老保险范围。在城市规划区外其他地区的,应通过利用农村牧区集体机动地、承包农牧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草场)、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使被征地农牧民继续从事农牧业生产。要积极创造条件,向被征地农牧民提供免费的劳动技能培训。在同等条件下,用地单位应优先吸收被征地农牧民就业;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在农牧户自愿的前提下,被征地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与用地单位协商后,可以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入股或以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和农牧户通过合同约定以优先股的方式获取收益。本地区确实无法为被征地农牧民提供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在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和农牧户意见的前提下,可由政府统一组织,实行异地移民安置。

  三、加强组织领导,加大依法征收土地的监管力度

  (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征收土地和被征地农牧民的补偿安置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岗位责任制,加大监管力度,切实做到依法征收土地。要多渠道解决好被征地农牧民的生产生活,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落到实处。

  (十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监察、审计、民政、农牧业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批准后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按照职责分工跟踪检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情况,督促旗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按时足额兑现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被征地的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十二)要坚决纠正征收土地中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对未批先用、越权审批、骗取批准等违法行为及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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