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办函[2006]139号
颁布时间:2006-06-10 11:13:28.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号),进一步推进我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促进电力生产和电网运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为实施工业强省战略、确保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供用电环境,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电力设施保护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电力设施保护的重要性
电力设施是电能生产、输送、供应的载体,是重要的社会公用设施。近年来由于电力需求持续增长,电力设施满负荷运行,我省电力生产安全形势总体平稳。但是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人为损坏电力设施的情况仍时有发生,严重危害电力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同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保护电力设施安全是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的基础和关键环节,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强化工作责任制,严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决遏制重特大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安全事故发生。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依法严厉打击和防范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涉电违法犯罪行为。电力企业要进一步增强电力设施保护意识,建立电力设施安全保障机制,加强电力设施保养维护,提高电力系统运行的可靠性和电力生产安全管理水平,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和电力可靠供应。
二、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长效机制
为确保我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有效开展,按照国办发[2006] 10号文件要求,省成立由副省长杨志文任组长的“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附件,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协调全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委,具体负责电力设施保护日常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负起责任,落实部门职责分工,统筹制订电力设施安全保障措施,加大电力设施保护经费投入,及时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长效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建立信息通报制度。进一步完善电力行业管理、公安等部门和电力企业紧密合作的政企长效机制,依法有效打击和防范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要积极争取法院和检察机关的支持,充分利用全省保护电力设施和反窃电集中整治行动积累的成功经验,不断探索打击与防范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有效途径,确保各级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有效进行。
各地要把加强电力行政执法工作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推进电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电力执法机制,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电力法律法规学习,规范电力设施保护过程中的执法行为,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执法效率。同时要做好电力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化解矛盾,减少纠纷,妥善处理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有关问题,提高电力设施保护的防控能力,有效查处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严厉打击涉电违法犯罪行为
各级公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大案件侦办力度,尽快侦破一批疑难案件,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坚决遏制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行为,有效降低发案率。要依法打击盗窃、破坏、损坏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及辅助设施犯罪活动;打击违法使用电能,利用智能窃电,故意损坏计量装置窃电,多次窃电屡教不改,集体窃电和恶势力强行窃电的严重犯罪活动;坚决打掉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和窃电的地方恶势力团伙。各级电力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好电力管理职能,严格执行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施工许可制度。对违章施工、违法乱建等损坏电力设施、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继续深入开展全省电力线路保护区的清理整治工作。对电力线与电信、广电弱电线路同杆架设,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修建的违章建筑或种植的高杆林木以及擅自在保护区内爆破、施工、取土等违规作业等突出问题要采取针对性措施集中整治。公安、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废旧金属流通环节的监控,全面清理整顿物资回收、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堵塞销赃渠道。对收赃、销赃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群防群治,向社会公布涉电违法犯罪的举报电话,建立健全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奖励制度,对破获涉电重大案件提供重要线索或举报有功、有立功表现的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四、做好电力设施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电力企业要切实做好调度、大坝、电厂主厂房、变电站等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要害部位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完善技术防范措施,充实人防和物防力量,严防火灾等事故发生。强化电力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加强群众护线和巡视检查,落实巡线岗位责任制,提高电力设施运行缺陷消除率。电力企业要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等规定要求进一步加强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电力系统重要单位要设置保卫机构,充实保卫力量,配备专职人员,专门负责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工作。电力行业监管部门要负责抓好职责范围内的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完善预警机制,积极指导电力企业制订电力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当电力设施遭到严重破坏时,要指导和协调电力企业尽快修复损毁设施,恢复供电。各市(州)经委要会同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建立健全应急指挥、电网调度、安全监察、事故抢修、设备保障等应急机制,制订和完善应急预案,适时开展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检验电网在灾变下的快速恢复能力。
五、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要加大电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广大群众保护电力设施的法制观念。进一步加强舆论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网络的作用,抓住正反两方面典型,特别是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和窃电等违法犯罪典型案件进行曝光,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同时教育广大群众。各地要组织力量每年开展一次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电力法制宣传周或宣传月活动。通过宣传教育营造保护电力设施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保护电力设施,有效遏制涉电违法犯罪活动。
附件: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