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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目标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阿府发[2006]18号

颁布时间:2006-06-28 10:05:29.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州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目标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阿坝州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目标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阿坝州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提高各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的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按照州人民政府第33、39次常务会议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财务管理试行办法》(阿府发[2005]19号)要求,结合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实际,制定如下目标考核试行办法。

  一、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黄龙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四姑娘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和达古冰川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

  二、考核管理

  考核工作由州委州政府督查室牵头,州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目标考评组,每年对各景区管理局当年目标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州旅游局具体负责旅游行业管理综合指标考核工作、州财政局具体负责预算及财务管理指标考核工作,其余指标由州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共同负责。

  三、目标下达

  各景区管理局每年3月10日前根据州委、州政府确定的年度旅游发展总体目标编制上报当年工作目标方案,经州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旅游局)审定后,由州委州政府目标办、州旅游局、州财政局下达各景区管理局实施,州下达各景区管理局的目标作为当年考评的主要依据。

  四、考核方法

  对各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目标考核工作采取计分制,年度考核标准分100分,超过100分按100分计。按照职务高低,局级领导正职、局级领导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一般职工目标考核每1分对应金额分别为人民币400元、300元、200元、150元、130元的标准、各景区管理局编制内正式职工人数、综合考核得分和相对应的综合系数(历史贡献系数和海拔系数之和)计算奖金总额。(详见附表)

  副局级以上领导按批准标准发放奖金,其他职工由各管理局统一考核发放奖金,报州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州人事局备案。

  历史贡献系数以九寨沟景区管理局上年接待游客总人次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为基数确定各景区管理局历史贡献系数;海拔系数以2000米为基数,各景区管理局办公地点海拔每增高100米,增加相应海拔系数0.02.

  五、考核指标及标准

  (一)经济指标(35分)

  1.全年接待游客人次指标(15分)

  超额完成州人民政府下达旅游接待人次任务的,每超一个百分点加0.2分;未完成旅游接待人次的,每差一个百分点扣0.2分。

  2.全年收入计划任务(10分)

  超额完成预算收入任务的,每超一个百分点加0.2分;未完成预算收入任务的,每差一个百分点扣0.2分。

  3.全年收入上缴任务(10分)

  未完成应上缴收入任务的,每少上缴1个百分点扣1分。

  (二)预算及财务管理指标(20分)

  1.执行财经纪律情况(5分)

  凡发生违反财经纪律、财政、财务制度规定行为的、未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每发现一例扣1分。

  2.执行综合预算管理制度情况(5分)

  对未经批准调整预算或超预算支出的,每发生一例扣1分;未经批准发生无预算支出的,每发生一例扣2分。

  3.执行资金收支预算管理情况(5分)

  发生无预算的对外举债、资金外借(或投资)、为第三方贷款担保,每发生一例扣2分;发生超预算的对外举债和资金外借或投资,每发生一例扣1分。

  4.执行项目预算管理情况(5分)

  对未依法进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项目、未按规定进行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每发生一例扣1分。

  (三)旅游行业管理考核指标(30分)

  1.旅游市场整治(5分)

  整顿景区内旅游市场、优化旅游环境,全年无重大旅游投诉发生。每发生一起省州级领导批示,或涉案金额超过1万元,或涉及入境旅游者经查实无误的投诉,年度目标考核扣1分。

  2.景区基础设施建设(5分)

  严格在州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指导下,实施《景区规划》和《景区修建性详细规划》,高标准、高质量完成景区基础设施建设,无新增违章建筑。没有按规划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或变更建设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的扣2分;每新增违章建筑一处扣1分。

  3.景区安全及措施考核(10分)

  及时排查和整改旅游安全隐患,强化防火、环境卫生、食品安全等措施,确保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确保全年无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案件)发生。加强景区道路整治,确保景区道路畅通、栈道和观光车运行安全。

  发生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一票否决,不参与当年风景名胜区目标考核。

  4.年度营销(5分)

  高度重视旅游营销工作,广泛参与和开展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大力拓展入境旅游市场,提升景区国际化运作水平。积极参加全州统一组织的阿坝旅游整体营销。对不参与的,该项不得分。

  5.旅游统计制度考核(3分)

  做好景区网上旅游统计及各类旅游统计分析上报工作,确保统计质量,漏报一次扣1分,误报一次扣0.5分。

  6.员工培训制度考核(2分)

  加强景区从业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旅游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培训率超过60%得满分,低于60%扣1分。

  (四)生态环境保护(10分)

  建立健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建立重大环境保护问题处理预案,提高保护工作的科技含量。积极采取各种预防措施,严格管护森林及其资源,加强环境卫生工作力度,景区达到“无污染、零排放”环境标准,空气质量达标。进一步加强森林病虫害、强化护林防火、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生态环境、气象、水体等的监测、分析和防止,未达到相关标准的一项扣2分;发生重大环境事故一票否决,不参与当年风景名胜区目标考核。

  (五)民主法治、综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5分)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抓好民主法治建设、行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坚持依法治景,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各种文明创建活动,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整体联动防范工程建设,全面促进景区“三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

  (六)其他规定

  1.单位在考核年度内受到国务院表彰的加5分,受到省、部级单位表彰的加3分。

  2.工作成绩显著,其经验、做法被省部级单位转发或在其信息或刊物上刊载的,每次加1分。

  3.获奖加分分值超过5分,按5分计算。

  4.遇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目标任务完成的,报请州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批准,另行确定。

  六、本办法由州委州政府督查室、州旅游局、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七、本考核办法自2006年元月1日起施行。

  附件:阿坝州风景名胜区考核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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