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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修订稿)》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黑办发[2005]19号

颁布时间:2005-11-14 10:23:37.000 发文单位: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地)、县(市)委和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

  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黑龙江省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修订稿)》、《黑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工作的规定(修订稿)》和《黑龙江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5年11月14日

黑龙江省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修订稿)

  为了强化领导干部信访工作职责,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信访工作,根据新修订的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黑龙江省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进行修订。

  一、原则和要求

  (一)工作原则。

  信访工作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工作要求。

  1、接待和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是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领导干部要努力畅通信访渠道,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2、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3、要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4、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配备信访工作人员,具体负责信访事项。

  5、要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并实行严格责任追究。

  6、要将领导干部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

  7、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8、要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和人民建议征集部门的通讯地址、投诉电话和查询方式等相关事项,为信访人提供便利条件。

  二、领导职责

  (一)把信访工作纳入日程,经常研究信访事项中带有普遍性、倾向性、政策性的问题,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制定解决措施。

  (二)责成有关部门办理信访事项,组织复查、复核、审结信访事项。

  (三)认真办理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并按时上报办理结果。

  (四)及时处理本地区、本部门信访事项,做到无积案。

  (五)按时处理或派员处理进京到省上访事项。

  (六)支持有关部门及时报告重大紧急信访信息。

  (七)认真落实督办建议,按期反馈采纳情况和未采纳的理由。

  (八)及时落实对完善政策措施的建议。

  (九)严肃查处信访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

  (十)支持信访工作机构的工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三、责任分工

  (一)主要领导的责任:对本地、本单位的信访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1、定期主持会议研究信访工作,每半年至少研究部署一次信访工作;2、组织讨论和处理重要信访事项;3、亲自阅批重要群众来信、人民建议、电子邮件和行政首长信访电话记录,带头坚持领导干部信访接待日制度;4、督促检查领导干部分工处理信访事项工作,带头处理重要信访事项;5、负责抓好领导班子成员信访工作责任制的落实。

  (二)分管信访工作领导的责任:对本地、本单位信访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1、负责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工作;2、抓好上级有关信访工作指示和要求的落实,对本地、本单位开展信访工作提出意见;3、检查指导矛盾排查和处理,协调领导接待日和领导包案工作;4、主动协调解决辖区内跨部门、跨行业的群体上访问题; 5、抓好信访部门的思想、组织和业务建设,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三)主管战线领导的责任:对主管战线的信访工作负主管领导责任。1、检查指导主管战线信访工作的开展;2、组织排查和处理分管战线存在的信访热点和难点问题;3、跟踪处理群众集体越级上访,把问题解决在当地;4、认真参加接待日和完成包案任务;5、对职权范围内解决不了的信访问题,及时向主要领导请示汇报。

  四、工作制度

  (一)联席会议制度。发挥联席会议整体功能作用,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

  (二)领导班子例会制度。定期分析信访形势,集体讨论处理重要信访事项,研究部署信访工作任务。

  (三)领导干部阅批群众重要来信制度。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的群众来信,除有明确批示外,一般送主要领导同志阅批,如遇特殊情况,由分管常务的领导同志代批,并按要求签批上报处理结果;对群众直接写给党政领导同志的来信,要亲自阅批,责成有关部门查办,并复信或委托有关部门复信,告知办理情况或结果。

  (四)领导干部信访接待日制度。乡镇每周一次,县(市、区)每半月一次,市(地)每月一次。要将接待时间、地点、领导干部姓名和职务向社会公布,引导群众有序求决问题。

  (五)领导干部包案处理信访事项制度。领导干部包案工作实行包调查、包处理、包结案、保稳定的“三包一保”责任制,把信访事项解决在基层,把信访人稳定在当地 .

  (六)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定期组织排查矛盾纠纷机制,及时调处信访突出问题,变上访为下访,减少越级访发生。

  (七)督办检查制度。授权专门机构或专人,对上级交办的案件、领导批示的案件、重要电子邮件、重要人民建议和行政首长信访电话、紧急信访事项及时督办,定期督查,按时结案,答复群众,取信于民。

  五、检查考核

  (一)考核对象。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二)考核组织。由各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考核领导责任制执行情况,党委、政府有关部门派员参加。

  (三)考核内容。1、本责任制确定的主要领导、分管信访工作领导和主管战线领导的信访工作责任范围和工作目标;2、上级制发的本年度信访工作目标责任状。

  (四)考核方法。1、同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对本级领导落实责任制情况进行自检,并将自检情况书面报上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2、上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下一级落实领导责任制情况进行普检或抽检,结果发通报;3、领导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同各地各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结合起来,同步进行。

  (五)考核时间。每年年末,由各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对平时发生规模较大、行为超常、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集体越级上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随时派员进行责任调查。

  六、奖励与责任追究

  (一)对在信访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1、每年由各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方面,根据各级领导同志执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情况,对各级领导同志和具体工作人员进行信访工作绩效考核,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2、各级党委、政府对于年度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获得优胜的地方和党政工作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二)对部门、单位因不重视信访工作,发生下列情形的,追究责任:

  1、对信访工作被动,信访事项不能及时处理,引发群众多次越级上访的单位,由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或信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造成一定影响的信访事项要进行个案通报批评。

  2、对信访工作被动局面在通报批评后半年内仍无改变的,将其列入信访工作重点管理单位,由上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该地区、该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信访工作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在重点管理期间,该重点管理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原则上不提拔、不重用。重点管理时限每次为半年。

  3、对连续两次列入信访工作重点管理单位的,予以一票否决,不能评为先进单位;对该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追究领导责任。

  (三)对各级领导干部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情形者,进行追究责任:

  1、领导干部应当作为而不作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违反法定程序;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或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做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处理信访事项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2、领导干部违反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单位;打击报复信访人的。

  3、因决策失误或工作失职,导致发生信访恶性案件或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4、对上级领导和主管部门交办或转送的群众信访事项,拒不查办或久拖不决的。

  领导干部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律程序,由有关部门根据情节、后果和具体损失情况,分别给予责任者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七、几点说明

  (一)本责任制适用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

  (二)本责任制由省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各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三)本责任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00年10月制发的《黑龙江省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黑委[2000]9号)文件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工作的规定 (修订稿)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畅通信访渠道,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信访事项,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提高执政能力。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黑龙江省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对《黑龙江省各级党政领导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工作暂行规定》进行修订。

  一、定期开展领导干部信访接待日活动。市(地)党政领导每月开展一次信访值班接待来访群众活动;县(市、区)党政领导每半月一次,乡镇党政领导每周一次。省、市 (地)、县 (市、区)直属机关领导干部接待群众信访活动可按照此要求自行确定。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领导干部信访接待日制度,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抓实抓好。

  二、参加领导干部信访接待日的领导干部为本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领导干部接待来访,可采取轮流接待的办法,按照领导干部职责分工确定接待范围。参加接待日的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公布的时间、地点到岗接待,遇有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如期到岗接待的,要利用一定形式通告群众,并确定和公布延期接待的具体时间。

  三、要将领导干部信访接待日活动信息公布于众。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当地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把领导干部参加信访接待日活动的时间、地点、姓名和职责分工公布于众,以方便群众来访并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四、领导干部信访接待日的主要内容和范围。1、现场或预约接待来访群众;2、接听和办理行政首长信访电话;3、批办重要群众来信、电子邮件和人民建议;4、研究解决重大疑难信访事项;5、听取信访部门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

  五、领导干部信访接待日的基本要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认真执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求合理、政策明确的,应及时给予解决;一时难以办到的,要讲清情况耐心说服;对要求过高或不合理的,要认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重要信访案件、群众集体上访案件要实行值班接待的领导干部“三包一保”制度,即包调查、包处理、包结案,保稳定。

  六、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执行领导干部信访接待日制度,定期对接待日工作进行检查。注意总结经验,解决存在问题。各市(地)、省直各单位要将此项工作纳入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当地总体责任目标,统一考核。

  七、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01年3月7日省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制发的《黑龙江省各级党政领导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工作暂行规定》(黑信领字[2001]3号)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预防和减少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3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要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坚持党委领导、齐抓共管的原则。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联席会议牵头,建立起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发生在各市(地)、县 (市、区)范围内的矛盾纠纷,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由各市(地)、县 (市、区)党委、政府负责解决;辖区内的中、省直各系统范围内的矛盾纠纷,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由其主管部门负责解决,地方党委、政府积极配合;跨地区或跨部门、跨系统的矛盾纠纷,由上级党委、政府组织或指定相关部门协调解决。

  (三)坚持预防为主、防患未然的原则。把工作重心从事后处理转移到事前排查调处上来,努力做到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理得好。

  (四)坚持依法、及时、就地处理的原则。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过程中,要依照相关法律、政策的规定,妥善处理,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坚持“小矛盾不出村 (社区)、单位,一般矛盾不出乡镇 (街道)、系统,重大矛盾不出县 (市、区)”的要求,把矛盾解决在基层。对发生在辖区内的矛盾纠纷及群体性事件,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快速反应,依法果断处置。

  (五)坚持教育疏导、防止激化的原则。要注意工作方法和策略,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手段,加强对群众的说服教育,解决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第二章  领导职责

  第三条  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确保政策措施切合实际,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避免因决策不当或失误而侵害群众利益,从源头上预防导致矛盾和纠纷发生。

  第四条  强化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各有关部门正确有效地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避免因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不落实或执行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而侵害群众利益,引发矛盾。

  第五条  对矛盾较大的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和重点人群,指定责任部门预先落实有关措施,提前化解矛盾。

  第六条  对已经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统一组织领导现场处置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决定处置措施。

  第七条  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作为维护社会稳定重要工作,当作份内一项重要职责,实行“一岗双责”,分级负责,切实抓好。加强对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情况分析研究及其规律的探讨,健全机制,落实责任,拟定预案,依法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八条  市 (地)、县 (市、区)、乡镇和单位,要成立分管副书记任组长的矛盾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协调处理矛盾排查调处工作。加强乡镇党政统一组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司法、信访等有关部门参加的矛盾纠纷联合调处中心建设,明确职责任务,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发挥综合优势。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九条  定期排查矛盾和纠纷,及时了解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掌握各种矛盾纠纷情况。对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稳定构成威胁的、影响改革发展大局的突出问题,要集中排查,快速反馈,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条  针对排查出的问题,加强组织协调,落实责任制,将矛盾纠纷的疏导化解责任落实到有关单位、领导干部和责任人。

  第四章  机制建设

  第十一条  建立信息网络机制。市 (地)、县 (市、区)、乡镇 (街道)和单位要进一步完善社情信息网络体系,充分发挥信息联络员的作用,及时发现各种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问题,准确把握动向。

  第十二条  建立维稳预测预警机制。进一步完善处置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应急防控处置预案,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调有关部门,对可能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化解。对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做到及时发现、积极预防、妥善处置。

  第十三条  建立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建立起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工作网络。认真执行村 (社区)和单位内部每周排查一次、乡镇 (街道)每半月排查一次、县(市、区)每月排查一次、市 (地)和省直部门每季度排查一次的制度,把矛盾纠纷排查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常抓不懈。

  第十四条  建立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对矛盾调处要按责任分工逐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及办结时限,将矛盾化解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要实行领导动手、落实责任、力求实效,做到“五个一”,即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个班子、一套方案、一抓到底。要区别不同情况,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听证、调解、复议、仲裁等方法,既解决实际问题,又解决思想问题,努力化解各种社会矛盾。普遍建立党政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及审判机关和行政复议、仲裁机构多方参与的矛盾纠纷多元调处机制。

  第十五条  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制定预案,落实责任。对大规模集体上访,有关党委、政府和部门负责人要亲自出面,依法果断妥善地处置,并跟踪处理落实情况,坚决防止由集体上访演变为群体性事件。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建立矛盾纠纷排查情况报送制度。村 (社区)和单位每周、乡镇 (街道)每半月、县 (市、区)每月、市(地)和省直部门每季度以文字和报表形式,将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情况汇总后,逐级上报。重大节日、重要活动和敏感时期要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宿和“零报告”制度。对重大、复杂和影响较大的矛盾纠纷,要形成专题报告。

  第十七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随时发现、随时报告,及时续报处置情况:

  1、各地区、各部门对辖区或系统内正在酝酿中的或已发生的5人以上进京上访或30人以上大规模越级集体访的动态;

  2、涉及30人以上的各类群体性矛盾纠纷;

  3、可能发生封堵道路、拦截铁路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群体性事件的;

  4、可能发生群体性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触犯法律等突发事件的;

  5、酝酿组织邪教活动和非法宗教活动的;

  6、其它重大矛盾纠纷。

  第十八条  各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对下级上报的情况,要及时汇总登记,整理备案,对未按时限要求上报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必须对口报送,由各级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汇总,经联席会议领导审核后,逐级上报。

  第二十条  对本级排查出的或下级报送的重大矛盾纠纷,必须认真分析梳理,提出办理建议,明确责任部门(单位)、责任人、调处时限和调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各级联席会议要定期分析矛盾纠纷排查情况,明确重点,提出措施。

  第二十二条  各级联席会议确定的重大矛盾纠纷,要实行“三定一包”(定责任单位、定责任人、定完成时限、包调处)的办法,由同级联席会议办公室督促有关市(地)、县 (市、区)和单位办理。

  第二十三条  需要向上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提请协调解决的重大矛盾纠纷,要将情况调查清楚,形成书面材料,由维稳办负责及时上报。

  第六章  督查指导

  第二十四条  各级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健全督查督办工作机制,对本地区、本系统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对上级联席会议办公室交办的重大矛盾纠纷事件,要组织专门力量进行调处,并及时报告办理情况。各级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各地区、各部门上报的重大矛盾纠纷进行督查指导。

  第二十五条  督查指导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办法。市 (地)和省直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半年至少集中督查一次;各县 (市、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季度至少集中督查一次。

  第二十六条  对督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召开会议,分析原因,制定对策,加大调处力度。

  第七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黑龙江省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  (修订稿)》,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作为党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定期考核和专项检查,开展工作的实际效果与责任人政绩挂钩。

  第二十八条各级党委、政府对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超前化解不稳定因素,避免大规模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走过场,未认真进行排查调处以及因处置不及时或处置不当导致矛盾激化酿成事端的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各级联席会议要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和限期整改。

  第三十条  对因工作不力或隐瞒情况,酿成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第八章  基础建设

  第三十一条  对一般性的矛盾纠纷,要做好调处情况的统计工作;对上级交办的重大矛盾纠纷,要按照规定的时限和有关要求,由牵头单位负责,向本地区、本系统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报调处情况和结果。不能按时调处的,必须说明原因,提出下一步工作措施。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档案。各地区、各部门要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各类文件材料和有关数据、报表进行分类整理,按有关规定及时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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