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政办函[2006]22号
颁布时间:2006-07-18 11:02:19.000 发文单位: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有关部门:
《湖州市本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
湖州市本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作用,促进和加快我市服务业发展,根据财政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设立“湖州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由市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每年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有关上级部门拨入的资金;其他途径筹措的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必须按照“全面规划、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重点用于鼓励现代物流业、商贸流通业、旅游业、文化产业、金融业、信息服务业、中介和社区服务业的发展。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1.重点支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各类服务业发展项目的投资补助;
(1)成长性较强,发展前景好,符合我市服务业发展总体规划的项目;
(2)对加快本地区服务业发展带动性强,能够实现规模化、产业化经营的项目;
(3)具有一定规模,能够形成较强竞争力,对行业发展具有示范作用的服务业项目;
(4)对增加地方税收和扩大就业具有明显成效的投资项目;
(5)“乡镇连锁超市、农村放心店”工程项目,及连锁龙头企业配送中心、信息化建设项目;
2.对使用中央、省服务业专项资金的配套;
3.经批准的服务业重点项目前期经费等补助;
4.符合《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财税扶持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06〕12号)中明确的补助和扶持项目。
第六条 除项目外的其他专项资金补助,应符合有关规定的条件要求。
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主要使用方式为财政补助(含贴息、奖励),通过财政专项资金的补助,引导社会资金、民间资本、境外资金的投入,以加快我市服务业的发展。
第八条 同一项目(含其他列入服务业专项资金的补助)只享受一次财政专项补助,即已享受市财政或其他部门补助的,服务业专项资金不再重复安排(除中央、省专项补助外)。
项目的申报、审定和资金拨付
第九条 市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市服务业重点行业牵头部门于每年一季度和三季度,分两次确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领域、重点和具体申报时间、要求。
1.市属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要求组织所属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项目,并提出初审意见后(两区的企业先由区经济发展局、区财政局签署初审意见)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2.要求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认真填报“湖州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并附以下材料:
(1)项目备案或核准的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投资明细表;
(3)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当年和上一年度的纳税情况证明;
(4)上年度和近期企业会计报表;
(5)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对申报项目提出审核意见,并会商市财政局后报市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第十一条 经市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联合下达补助资金计划。按国库直接支付的要求,由市财政局直接将补助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
第十二条 除项目外的其他服务业专项资金补助,比照项目相关规定的申报、审定和资金拨付程序办理。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市财政局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市发展改革委、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对完工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工作,并将评价报告送市财政局和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督促有关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停止拨款和收回已拨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各区应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用于促进服务业发展的配套补助。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各县可参照执行。
附件:湖州市本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