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府发[2006]25 号
颁布时间:2006-08-03 13:47:41.000 发文单位:阿坝州人民政府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小型餐饮业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三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小型餐饮业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管理,防止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和传染病流行,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和《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阿坝州行政区域内经营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下或一次性可供50人以下就餐的餐饮经营单位,包括小吃店、藏家乐、牧家乐、羌家乐、农家乐等,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小型餐饮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小型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卫生条件:
(一)操作间设置相对独立;
(二)操作间墙壁瓷砖墙裙到顶,地面应有一定的坡度并铺设易于冲洗的水泥或防滑地砖。天花板应选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
(三)操作间设置排气抽烟设备,并能正常使用;
(四)配备纱门纱窗等防蝇、防尘设施和洗手、消毒、防潮、防霉、防鼠设施,并确保正常使用。配有带盖垃圾桶、潲水桶,并保持外观清洁;
(五)供应制作凉菜的经营单位,应配有专门加工和存储设施;
(六)设置专用餐具清洗池,配备餐具消毒盆(桶)和保洁设施,标注明显标志。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七)肉类、蔬菜类清洗设施应分设并有明显标示。配置食品保洁设施(净菜架应有纱门、纱窗等防蝇、防尘功能);
(八)砧板必须生熟分开,并有明显标志;
(九)配备冷藏食品的冰箱,冷藏冷冻食品分类分层存放,食品分类隔墙离地10cm存放;
(十)使用清洁水源,保持下水道通畅。
第五条 经营场所环境应当净化、美化、亮化,周围无开放式坑式厕所、暴露性垃圾堆等污染源。
第六条 经营场所地面应用易清洗、不易积垢的材料铺设;墙壁、天花板应采用卫生、不易积垢的浅色涂料、材料涂覆或装修;墙壁、天花板、地板应保持日常清洁。
第七条 经营场所不得饲养猫、狗等动物。
第八条 提倡使用液化气等清洁能源。
第九条 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明,掌握基本的卫生知识。
第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每人配有两套以上工作衣帽,上岗时穿戴整洁。加工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必须佩戴口罩,个人卫生符合国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卫生要求。
第十一条 经营单位必须持有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亮证经营。
第十二条 经营单位制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并张贴上墙。
第十三条 使用的各种食品标识应符合要求,不得采购过期、变质和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第十四条 经营单位应保持经营场所内外环境和物品用具整洁。
第十五条 禁止将食品与消毒、洗涤等非食品类物品混放。
第十六条 发生食品污染或食物中毒事故必须及时报告。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经营单位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从事食品卫生监督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拒绝、阻碍食品卫生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阿坝州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