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药监市[2006]63号
颁布时间:2006-08-24 14:44:48.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分局:
为整顿药品市场流通秩序,进一步加强药品市场监督管理,根据我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整顿和规范“三品一械”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京药监办[2006]28号)、《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我局决定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管,在市场监督领域建立企业监督检查信息公示制度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明确药品经营企业监管权限
(一)药品批发企业:
根据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监管工作的意见》(京药监发[2005] 42号)的规定,药品批发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全部由各分局负责,各分局应加强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并完善监督检查记录。
(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行政许可办理工作由各分局负责(含筹建、验收、变更、换证、补证、GSP认证工作),各分局应严格按照《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进行审批,并将《行政许可决定书》及该企业连锁门店名录自发证之日起5日内报送市场监督处。已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名单见附件1.
二、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工作
(一)药品零售企业(含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下同)GSP认证的申请受理、证书制发工作市局委托企业注册地分局负责。
(二)药品零售企业不再区分法人与非法人、连锁与非连锁企业,均可以单独提起GSP认证申请。
(三)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以总部名义提起认证的,受理分局对所有门店都应予以认证并发放证书,不再进行抽查认证。认证工作涉及其他辖区的,由受理分局予以协调。
(四)药品零售企业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分局应同时变更GSP认证证书,变更后的证书编号和有效期截止日不变。
(五)企业材料移送不再使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流程表》,统一使用《行政许可审批流程表(一)、(二)》。
(六)各分局到市场监督处领取加盖市局公章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七)我局在网站上发布《北京市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公告》的同时,将公告内容发送至相关分局,分局按照公告内容制发证书。
(八)GSP认证的许可办理工作暂不使用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企业端。
(九)对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GSP认证的企业,各分局应按照我局《关于严格执行GSP认证有关法律问题的通知》(京药监市[2006]30号)的规定执行。
(十)各分局GSP跟踪检查,应依照《药品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进行评定。重点检查认证缺陷项目的整改情况,统一填写《经营企业监督检查情况记录》(附件2);制作《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整改通知书》(附件3)或《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不合格通知书》(附件4)。
三、加强药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开展企业监督信息公示试点
针对目前药品市场集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各分局结合药品抽验、日常监督检查和GSP跟踪检查等项工作,从即日起至2006年10月,重点加强对药品流通领域中以下行为进行专项检查:
(一) 进货途径不清,不能提供合法进货票据的。
(二) 销售渠道不明,进货量、销售量和库存量无法对应的。
请各分局汇总辖区专项检查中不合格企业的情况,填写《不合格企业信息公示汇总表》(附件5),于2006年10月31日前报送至市场监督处。原则上每个分局至少报送二至三条信息。如无上述违法行为的,可填报辖区内其它违法情节较严重的企业信息。我局将于年底前在局网站上开辟专栏予以公示。
四、档案管理
根据我局《关于发布<行政许可档案权限划分意见>的通知》(京药监发[2006] 31号)的规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GSP认证档案管理工作由各分局负责,GSP认证材料各分局到市场监督处领取。
3、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整改通知书
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管理规范》认证不合格通知书
二OO六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