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政办[2006]128号
颁布时间:2006-08-23 10:45:26.000 发文单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自治州贫困农牧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自治州贫困农牧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为建立健全贫困农牧民医疗救助体系,切实解决我州贫困农牧民看病难问题,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牧区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民发〔2005〕46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国家、自治区关于改革和完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有关精神,以人为本,逐步建立和完善农牧区医疗救助体系,切实解决农牧区特殊困难群众基本就医问题。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因人制宜的原则。
(二)量力而行、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
(三)属地管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救助水平与当地经济发展相适应,农村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救助对象
凡是自治州常住户口的农牧区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享受医疗救助:
(一)五保老人、孤儿;
(二)革命烈属、革命伤残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等特殊优抚对象;
(三)其他特困人员。
第四条 救助办法
(一)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的救助方式:
1、五保老人、孤儿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时,个人参保应承担部分无力支付的给予全额资助;其就医后产生的医疗费用,由新型合作医疗报销后,剩余部分个人仍无力支付,并影响其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重点救助,救助标准由各县市自行确定。
2、优抚对象及其他特困人员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患重大疾病,其就医产生费用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费用仍然过高,并严重影响其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救助,救助标准由各县市自行确定。
(二)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县,对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五保老人和孤儿实行重点救助;对优抚对象及其他特困人员给予适当救助。救助标准由各县自行确定。
第五条 救助程序
(一)本人持民政部门核发的救助卡或医院诊断证明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村民委员会评议,张榜公布。 申请人填写《农牧区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或《农牧区大病救助申请审批表》。
(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四)县市民政部门审查,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再次张榜公布5天。
(五)无举报或举报查无实据的,方可实施救助。
第六条 资金筹集、使用与管理
农牧区医疗救助资金实行分级负担、分级管理。
(一) 资金筹集
1、上级部门下拨的农村医疗救助资金;
2、州、县市财政按各50%的比例年度预算安排的配套资金;
3、动员社会捐助的资金;
4、社会福利公益金提取的资金。
(二)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1、各县市设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民政部门实施救助。
2、加强对救助资金的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杜绝截留、挤占、挪用等现象,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群众监督。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严肃查处,追回冒领资金,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健全救助对象救助档案。具体内容:
(一)申请报告;
(二)《农牧区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农牧区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三)诊断证明与结算凭证一式三份,村、乡镇、县市民政部门各
存档一份;
(四)建立县市、乡镇、村三级档案管理制度,加强档案规范化管理。
第八条 组织机构及职责
各县市成立贫困农牧民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民政工作的领导任组长,民政、财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医疗救助日常工作。
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牧区医疗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农牧区医疗救助资金、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加强资金的监督检查。
卫生部门负责检查督促医疗机构降低医疗成本、合理收费,制定落实对困难群体实施医疗费用优惠、服务措施。
审计部门负责对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
其他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各尽其职,共同做好农牧区医疗救助工作。
第九条 各县市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州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