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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省知识产权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知发[2006]45号

颁布时间:2006-09-25 16:10:33.000 发文单位:贵州省知识产权局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我省自2006年起设立知识产权奖励制度,以激励自主创新。为确保贵州省知识产权奖评选的公开、公平、公正,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四部门联合制定了《贵州省知识产权奖励暂行办法》,并于日前经省政府研究讨论通过,现将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贵州省知识产权局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贵州省知识产权奖励暂行办法

  为切实增强我省市场主体自主创新能力,努力创建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市场竞争力较强的企业,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奖原则

  贵州省知识产权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评奖范围:本省行政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申报知识产权奖。

  三、奖励种类

  1、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驰名商标奖、中国名牌产品奖。

  2、贵州省优秀专利奖、贵州省著名商标奖、贵州省名牌产品奖。

  四、奖励周期

  每两年集中评选、奖励一次。

  五、奖励标准

  1、中国专利金奖、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中国专利优秀奖一次性奖励5万元;

  3、贵州省优秀专利奖、贵州省著名商标奖、贵州省名牌产品奖,各一次性奖励3万元,且每次每项评选名额不超过10个。

  4、知识产权奖属省政府部门奖,每两年统一对获奖项目进行表彰,并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六、评奖办法

  1、对省内荣获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凭国务院知识产权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荣誉(认证)证书直接向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申报。

  2、申报贵州省优秀专利奖、贵州省著名商标奖、贵州省名牌产品奖的项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在申报评奖前已被授予专利权或被认定为贵州省著名商标、贵州省名牌产品;

  (2)权利合法有效,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

  (3)该项目已实施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已实施并具有巨大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该项目未获得过国家级或省级相同奖励;

  (5)专利、商标、名牌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贵州省优秀专利奖、贵州省著名商标奖、贵州省名牌产品奖的评选工作分别由省知识产权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负责,具体评选办法由各职能部门商有关部门分别制定。

  4、每期奖励的组织工作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七、经费来源: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八、本奖励办法自2006年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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