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市政办[2006]117号
颁布时间:2006-08-18 14:29:10.000 发文单位: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八日
晋城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依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和使用执法证件,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本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证件的发放、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开展执法活动时,必须申领到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主体资格证(以下简称主体资格证)。执法人员在实施具体执法行为时,必须持有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以下简称执法证)。
禁止无主体资格证的机关、组织及无执法证的工作人员从事执法活动。
第五条 申领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忠于祖国、拥护宪法;
(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
(三)除合同制工人以外的在编、在岗人员;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件程度;
(五)经过市政府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业务培训,且考核合格;
(六)所在单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证;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发生分离、合并或撤销的,应将原执法主体资格证上交市法制办后,重新申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将本机关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登记管理。
执法人员调离执法岗位或者调离本机关,执法机关要将其执法证件及时收回,交回市政府法制办进行销毁。
执法人员执法岗位或职务发生变动,执法机关要将情况上报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变更登记并换发证件。
执法人员遗失执法证件,要由行政执法机关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后进行公告,公告期为六十日,公告期满后,予以补发执法证。补发后再次遗失者,不再发放执法证。
第八条 执法证件只用于持证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
执法证只限于执法区域内的执法活动。不得跨区域使用。
执法证只限于部门业务内的执法活动。不得跨部门使用。
第九条 执法证不得转借、租用。一旦发现执法人员有转借、租用,立即没收执法证件,并不再发放。
第十条 建立执法证年检制度。
持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应参加市政府统一组织的执法证年检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年检通过;培训考核不合格,执法证暂停使用,直至考核合格,年检通过。
未加盖年度检验专用章的执法证为无效执法证。
连续两年未年检的执法证自行失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