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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非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京发改[2006]1468号

颁布时间:2006-08-31 10:13:04.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市燃气集团,各有关单位:

  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陕京管道输气系统供应我市天然气门站价格于2005年8月1日上调0.15元/立方米。为合理疏导上游气价上涨影响,理顺我市天然气销售价格,促进节约用气、合理用气,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经报请市政府批准,决定自2006年9月1日起适当调整我市非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非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统一上调0.15元/立方米(含税)。北京北燃港华燃气公司供应特许经营区域内用户价格,在中标价格基础上按此水平相应调整。调后具体分类价格见附件1.

  二、各燃气供应企业销售天然气(除使用压缩天然气的管道用户外),其销售价格均执行全市统一价格标准。

  三、各燃气供应企业之间的供销价格以及供应大用户的价格,在全市统一价格标准的基础上,按照批量折扣的原则协商确定。协商价格报我委备案。

  四、各燃气供应企业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保证天然气供应安全、稳定。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天然气销售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价格秩序。同时,要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向我委反馈。

  六、本通知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

  北京市非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表

  北京市非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分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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