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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京发改[2006]1451号

颁布时间:2006-08-28 12:06:57.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发展改革委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办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以下简称“项目确认书”)的外商投资项目,应先按照《北京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实施办法》(京发改[2005]2598号)的规定进行项目核准。

  二、办理项目确认书,由项目业主单位在项目核准后一个月内向项目所在地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以下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报送2套):

  (一)项目核准文件的复印件;

  (二)包括采购国产设备清单的项目申请报告;

  (三)加盖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和项目单位印章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一式5份;

  (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

  (四)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三、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单位、投资总额、采购国产设备总额、设备清单、执行年限、适用产业政策条目等内容进行初审后,向市发展改革委正式提出办理项目确认书的申请。

  四、投资总额(包括增资额,下同)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我委初审同意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经我委审核同意后,出具项目确认书和加盖我委公章的国产设备清单一式5份。

  五、变更项目确认书或采购国产设备清单等主要事项的,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六、请在我委网站下载《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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