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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温政发[2007]6号

颁布时间:2007-02-13 14:45:21.000 发文单位:温州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实施。

  二○○七年二月十三日

温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荣誉市民授予工作,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温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政府授予、撤销荣誉市民称号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授予、撤销荣誉市民称号工作的协调、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凡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社会声誉,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市外其他人士,可以被授予“温州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为促进本市对外交往,开展交流合作,建立友好城市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为本市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城乡规划和重大技术政策,环境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等方面献计献策,提出重要建议,被采纳后产生重大效益的。

  (三)积极为本市引进资金、高新技术、先进设备和优秀人才,帮助开拓国内外市场,对我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

  (四)在本市直接投资,经营期限为10年以上,企业已投产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投资一般性项目,实际投资折合人民币2亿元以上的;

  2.投资兴办产品出口型企业,实际投资折合人民币1亿元以上,且该企业上年度出口总额折合人民币5亿元以上的;

  3.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实际投资折合人民币8千万元以上的;

  4.投资基础设施、支柱产业、生态农业等领域的,投资额要求可适当放宽,但房产性投资不在此范围。

  (五)为发展本市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作出贡献,成绩卓著的。

  (六)热心资助本市公益事业或慈善事业发展,一次捐赠资金、物资价值达300万人民币或累计捐赠达500万人民币以上的。

  (七)其他方面贡献突出的。

  第五条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坚持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对我友好、本人自愿的原则。

  第六条授予荣誉市民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推荐: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可以根据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条件,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填写《温州市荣誉市民推荐书》(附后)一式4份,提出推荐意见,并附上有关材料。

  推荐对象属外国人的,向市外事办公室申报;属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同胞的,向市侨务办公室申报;属台湾同胞的,向市台湾事务办公室申报;属市外其他人士的,向有关市级主管部门申报。

  (二)初审: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初审意见和推荐材料进行综合平衡,提交市荣誉市民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评审:市荣誉市民评审委员会对初审意见和推荐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定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四)审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依照程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五)授予称号:市政府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意见,举行授予荣誉市民称号仪式,向被授予“温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颁发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

  第七条市荣誉市民评审委员会,由市政府秘书长和市政府办公室、市外事办公室、市侨务办公室、市台湾事务办公室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日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承担。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原则上每两年举办一次,第二年6月底前完成推荐工作。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列支,专款专用。

  第八条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由市政府统一制作,证书由市长签署。

  证书上用中英文印有“为表彰×××对温州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的贡献,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提议,经温州市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决定,特授予‘温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字样。

  第九条荣誉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初审单位提出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的意见,由市荣誉市民评审委员会组织审查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会常委会审议决定撤销,并予以公告:

  (一)触犯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扰乱我国经济、社会秩序的;

  (三)违背社会公共道德,影响恶劣的;

  (四)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称,并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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