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办发[2007]75号

颁布时间:2007-03-28 09:14:57.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重庆市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深化全市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促进依法行政,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进一步深化和规范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学习整改活动的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是指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由纠风办组织协调,依靠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参与,通过对政府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的工作作风进行公开评价,推动政风行风建设的一项民主监督活动。

  第三条 本市各级政府部门和各公用事业单位的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政风行风评议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以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为基础,以加强政风行风建设为核心,以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为目的,以群众满意为标准,促进和谐重庆的构建。

  第五条 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靠人民群众,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把政风行风建设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

  (二)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既要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问题,又要注重制度建设和体制机制创新;

  (三)坚持边评边改,评改结合,把落实整改、解决问题贯穿于评议工作的全过程;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开门纳言,开门评议,开门整改;

  (五)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就要管行风。

  第二章 评议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 本市行政执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和公用事业单位都要结合本单位、本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制订切实可行的开展政风行风评议工作方案,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条 市政府纠风办直接组织政风行风评议的重点对象是:市级部门中与群众关系密切、与发展环境改善有关的具有行政执法、管理、收费、公共服务职能的处、室、站、所。评议具体对象的确定,可以根据社会各界群众集中反映的热难点问题以及市“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学习整改活动考核结果较差且与群众关系密切的单位中选定。评议的主要内容为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的情况,纠正部门行业不正之风、加强部门行业作风建设等情况。

  第八条 市政府纠风办也可以根据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确定部分市级重点部门或单位,直接组织评议或进行重点联系、指导。

  第三章 评议的方法和程序

  第九条 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行统一组织、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分类评议、综合评定的方法。垂直管理的部门和行业,按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主要参加当地政府统一开展的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

  第十条 当年确定的被评议单位较多时,可根据评议对象的工作职能和性质分为行政执法、经济管理和公用事业单位分类施评。

  第十一条 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原则上两年为一个周期,于第一年4月开始,次年11月结束。评议的基本程序:

  (一)组织筹备,宣传发动。建立工作机构,制订实施方案;召开动员大会,宣传发动群众;被评单位向社会公开职能职责,政务运行或办事的程序、标准,服务承诺事项和政风行风建设目标等。

  (二)征集意见,自查自纠。通过政风行风热线(网站)等各种途径和载体,采用走访、座谈、发放征求意见函、委托社会机构协助调查、开展有奖征集意见、纠风办及其他组织和部门帮助查找等形式,广泛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开展自查自纠。

  (三)开展评议,整改落实。被评单位针对评议中查找的问题,积极制定整改措施,主动整改。整改情况、整改结果要及时向纠风办、评议代表和社会各界群众通报;暂时不能解决的,要说明情况,提出整改方案和落实期限。

  (四)组织民主测评,综合评定结果。通过区分不同类别评议对象,开展综合测评,并结合“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学习整改活动对该单位的效能考核情况对各单位得出最终的考核评价结果。

  (五)总结工作,运用结果。综合评定结果确定后,召开总结会议通报评议结果,表彰先进,激励后进,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

  第十二条 自行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的单位可结合实际自行确定评议的方法和程序。

  第四章 综合评议的方法

  第十三条 对被评单位的综合评议采取民主测评与工作考评相结合方式。

  第十四条 对被评议单位综合评议结果由以下几方面组成:

  (一)被评议单位的直接管理服务对象的测评情况(可采用服务对象当场测评、召开管理服务对象座谈会点评等方式,同时,在评议周期内,“执政为民、服务发展”效能考核中管理服务对象对该单位的测评情况一并纳入计算)(60%);

  (二)社会群众代表的测评情况(可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社会调查等方式)(10%);

  (三)社会群众对该单位的信访反映被查实的情况(综合市纪委举报中心、市政府效能投诉中心以及市政府纠风办直接接受的信访举报)(20%);

  (四)纠风办组织人员进行考评的情况并结合“执政为民、服务发展”效能考核对该单位的考核结果(10%)。

  第十五条 上述(一)(二)(三)的测评分值主要按照不满意的多少计算。

  第五章 评议结果的运用

  第十六条 对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的综合评定结果实行按分值高低排序,并作为“执政为民、服务发展”效能考核的依据。

  第十七条 对综合评议结果靠前的单位,在市级主要媒体进行通报表扬,并作为该单位及单位负责人评先评优的依据。

  第十八条 对综合评议结果差的单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同时,责令其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进行适当组织处理,并于次年纳入重点评议单位。

  第六章 评议的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总体部署,人大、政协支持,纠风办组织协调,部门和行业各负其责,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引导新闻媒体积极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要为评议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被评部门和行业的主管机关要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对本系统评议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各级纠风办负责组织制定评议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抓好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自治县)可结合当地的实际,在市政府纠风办指导下,自行确定重点评议单位,自行确定评议方法、评价体系,大胆探索和创新。

  第七章 评议工作纪律

  第二十二条 被评单位严禁用不正当手段拉票买票;严禁弄虚作假,编造评议资料;严禁刁难或报复投诉举报单位或个人;严禁其他故意损害评议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评议代表及其他参与民主测评和考评的人员严禁接受被评单位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以及安排的娱乐活动、吃请和旅游考察等;严禁利用评议之便向被评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编造、隐匿或违规销毁民主测评和考评资料;严禁篡改统计数据或评议名次;严禁其他故意损害评议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参与组织实施评议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被评单位违反规定的,直接列为年度评议较差或最差单位,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纠风办负责解释。各级纠风办可结合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政府纠风办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