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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城镇廉租住房建设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7]34号

颁布时间:2007-07-12 15:42:28.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逐步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城镇廉租住房建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城镇廉租住房建设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加快廉租住房建设,规范和加强经济适用房建设,逐步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是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得力措施,加快城镇廉租住房建设,确保党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二、城镇廉租住房建设的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我省廉租住房保障采取先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后城镇低收入家庭分阶段逐步解决的办法。2009年底前,基本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下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需求。以后,根据城镇廉租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再逐步扩大保障对象和保障面积范围。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抓紧制定2007—2009年度廉租住房土地供应和廉租住房建设规划及工作方案,明确每年解决的户数、对象、保障方式和资金来源,于2007年8月底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要认真组织编制廉租住房建设中长期规划,以逐步提高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水平。

  (二)分级负责,突出重点。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负责组织完成本行政区的廉租住房建设目标任务;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负责保障对象资格初审上报工作。各级在实施廉租住房保障时,要根据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对特别困难的低保家庭给予优先照顾和重点倾斜。省人民政府监督检查并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对组织实施得力、年度任务如期完成的困难地区给予扶助。

  (三)坚持标准,控制成本。廉租住房建设以满足保障对象基本住房需求为目标,要规模适度、交通便利、生活设施基本齐全。廉租住房套型面积要严格控制,并与租赁住房补贴面积和保障对象家庭结构相适应,最大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廉租住房建设要实行公开招标,确保质量,降低建设成本。

  (四)政府主导,政策扶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为廉租住房建设开辟“绿色通道”。切实保证并优先供应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出资新建、改建、收购和社会捐赠廉租住房,免征契税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并按照规定给予其它税收优惠,减半收取服务性收费。按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出租小户型住房的,经廉租住房主管部门认可,免征房产税。

  三、城镇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租金核减等方式。

  实物配租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租赁补贴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租金核减指产权单位按照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符合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各地以新建、改建和收购等方式筹集廉租住房进行实物配租保障的户数,应占廉租住房保障总户数的40%以上。

  廉租住房租金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构成,并与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

  廉租住房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当地住宅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确定。

  四、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坚持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安排、土地出让净收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各级财政要将廉租住房资金列入本级财政支出范围,设立专门的预算支出科目,按照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安排廉租住房建设专项资金,在年度预算中予以落实。从2007年起,省级财政建立廉租住房专项资金,给予财政困难地区补助。各市州、县市区每年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比例按10%核定。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积极争取社会捐赠、银行贷款等其它资金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和项目预算管理,房产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项用于廉租住房购建、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廉租住房维修改造和物业管理费用补贴等,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各级政府要制定廉租住房资金管理与使用办法,强化资金监管措施,保证各项资金足额提取到位,使用到位。

  五、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房源

  各地要加大廉租住房房源筹集力度,提高保障调控能力。用于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渠道主要包括:

  1、政府出资新建的廉租住房;

  2、政府收购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3、政府收购改建破产关停企业厂房;

  4、政府收购面向社会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配建总建筑面积10%以上的廉租住房;

  5、各单位新建的廉租住房;

  6、各单位腾空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7、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等。

  六、加强城镇廉租住房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人民政府成立城镇廉租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具体负责全省廉租住房工作的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责任目标考核、政策调研等事宜。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切实加强对本地廉租住房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在廉租住房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能和责任分工,切实做好城镇廉租住房建设相关工作。房产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并组织实施廉租住房建设与管理工作;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廉租住房建设规划;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建设立项和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报建审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和落实廉租住房建设用地计划;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民政主管部门配合房产部门进行保障对象资格审查。税务、价格、住房公积金监管、监察等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廉租住房工作,确保廉租住房制度顺利实施。

  各地要依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加强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和信息化管理,使廉租住房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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