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办发[2008]15号
颁布时间:2008-07-09 16:57:36.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征地补偿费的性质和征地补偿的分配范围及分配办法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失地的补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属于集体资金,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属于所有者所有,不应与财政资金混同管理和使用。征地补偿费要按照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分配。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整承包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统一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调整承包地给被征地农民,也没有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安置的,必须将不少于75%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如不需要统一安置,安置补助费全部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土地被全部征收,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撤村建居”时,在集体资产处置前,被征地农民继续享有原集体资产的分配权益。要严格规范征地和补偿行为,不得降低国家和省规定的补偿标准,不得贪污、截留、挪用、挤占应当支付给农民的各项费用。按照规定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属农民集体资产,应当纳入公积金或公益金,严格管理,首先应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其次可以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二、规范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程序及账务处理
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预算方案要经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批准,并履行代表人签署意见、姓名的程序,事后要将征地补偿费的实际收支、管理情况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报告。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要严格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全部纳入公积金公益金科目进行核算,并设立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统一进行管理。当土地补偿费使用的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经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报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入专户账目。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确定为不合理开支的事项,开支不得入账,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
三、建立健全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一是要事先将有关征地补偿费的文件、标准及分配使用方案(预案)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做到家喻户晓。二是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方案要按有关规定经过民主讨论,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并接受民主监督。该方案在确定前应严格按规定进行张榜公布,广泛听取意见并核实相关数据。三是村民理财小组有责任有权利检查审核征地补偿费财务账目、质疑账目不清的开支、否决不合理开支,有权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及财会人员对征地补偿费用专户管理的财务问题作出解释。四是全部收支和分配情况要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要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对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五是要及时受理群众投诉。征地补偿费财务运行情况要及时逐项逐笔进行公布,对群众提出的问题,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相关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有义务及时给予解答和解决,并将结果向群众公布。对因接访不及时、处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与不良影响以及越级上访投诉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六是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农村审计机构要定期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要及时向群众公布。对查出挪用或私吞征地补偿费的,要责成责任人将挪用或私吞的征地补偿费用如数退还给集体;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干部失职渎职、违法乱纪的,要提出处理意见,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在搞好专项审计的同时,还要坚持和完善定期审计工作。各地要结合农村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开发和建立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计算机网络监控体系,及时跟踪监控征地补偿费的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切实加强领导,共同做好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工作是一项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抓好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督促有关部门严格履行职责,落实各项工作。各级农办及其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和征地补偿费专户管理制度,规范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程序。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专项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对于不公开或假公开的,要组织专人帮助其清理账目,并监督其进行收支公开。各级国土资源、财政、劳动保障、农业、农村经营管理、监察、民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要互相配合,齐抓共管,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