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安监综合[2008]85号
颁布时间:2008-06-24 14:49:22.000 发文单位: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关于非煤矿山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公示工作规则》(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OO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关于非煤矿山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公示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办证工作,提高依法办证的公开性和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厦门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和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辖区范围内非煤矿山首次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因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办理延续登记,以及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变更隶属关系及变更企业名称的,在相关资料提供齐全后,负责核查的部门应依据本规则进行公示。
第三条 厦门市非煤矿山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公示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具体工作,厦门市经济发展局纪检组监察室对公示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条 凡符合本规则第二条规定在报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安全生产许可证前,负责组织实施的部门应在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网址:www.xmsafety.gov.cn)、非煤矿山所在街道办(镇政府)和村部(居委会)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应包括:
㈠非煤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信息;
㈡非煤矿山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信息;
㈢非煤矿山企业近三年安全生产情况;
㈣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姓名;
㈤其他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的信息。
第五条 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公示:
㈠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该局网站(网址:www.xmsafety.gov.cn)和非煤矿山所在地镇政府和村部公告栏发布申办信息公示;
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受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公示的咨询,受理对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异议;
㈢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异议提交给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予以答复;
㈣公示期满,填写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公示结果表,厦门市经济发展局纪检组监察室、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一处签署意见,并报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领导审批。
第六条 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七条 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公示期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理对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异议。企业法人、自然人对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异议的按如下方式提出:
㈠在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或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领取《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异议意见登记表》(以下简称《意见表》);
㈡意见人填写并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交《意见表》,意见人在提交意见表的同时提交有关身份证明,意见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意见人为公司企业法人的应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㈢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理意见人提交的《意见表》,并向意见人填发异议受理确认书。
㈣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受理异议的第二个工作日向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一处移交《意见表》和有关证明文件。
㈤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在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意见人的意见作出确定性的处理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处理意见书面告知意见人。
第八条 工作人员在公示活动期间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规则由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