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办函[2008]259号
颁布时间:2008-07-14 11:01:52.000 发文单位: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拟订的《杭州市中小出口企业电子商务财政资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杭州市中小出口企业电子商务财政资助管理办法(市财政局 市外经贸局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为进一步支持中小出口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上进出口贸易,积极拓展国际市场,促进我市对外贸易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打造“中国电子商务之都”三年行动计划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资助资金原则上每年安排1000万元,从外贸发展资金和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中各列支50%.
二、资助条件
申请财政资助的中小出口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国税、地税部门登记纳税并经市外经贸局备案,且年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下;
(二)当年在电子商务专业网站(指在我市国税、地税部门登记,承诺给予中小出口企业首期网络服务费1/3以上优惠,且不减少网站服务内容的电子商务网站)上注册为新会员,且出口额增长15%以上。
对2008年以前已在电子商务专业网站上注册的企业不予资助。
三、资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每家实际支付首期网络服务费的3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四、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于注册为新会员的次年1月底前凭与电子商务专业网站签订的协议、首期网络服务费支付凭据等相关资料,填写《杭州市中小出口企业电子商务资助申请表》。市级企业向市外经贸局、财政局提出资助申请;区、县(市)企业向所在地外经贸局、财政局提出资助申请,经所在地外经贸局、财政局审核后报市外经贸局、财政局审定。
五、资金的拨付
市级企业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拨付;区、县(市)企业的资金资助由市财政局和所在地区、县(市)财政局各拨付50%.
六、本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暂定三年。
附件:杭州市中小出口企业电子商务资助申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