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公[1961]59号
颁布时间:1961-06-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广东省财政厅:
6月8日来函悉。关于提高粮食收购价格以后,在经济作物地区和缺粮大队,农业税折征代金以及拨交给粮食部门的粮食作价问题,兹复如下:
(一)经济作物地区的农业税,缴纳实物有困难的可以折征代金。经济作物尚未提价的,仍按提价前的粮食价格计算;已提价的,按其提高价格的比例计算粮食作价,但是不得超过粮食提价的幅度。对缺粮而有其他农副业收入的生产大队,折征代金的粮价,亦按提价前的粮食价格计算。
(二)财政部门拨交给粮食部门的粮食,应当按照提价后的实际价格进行结算,具体办法可与当地粮食部门协商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