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劳薪字[1962]第372号
颁布时间:1962-12-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劳动部工资局
邮电部:
(62)计劳字第470号函悉。现简复如下:
一、职工的母、妻以及符合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一章的规定范围的亲属被动员回乡以后,只要其生活来源基本上依靠职工供给,仍然可以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二、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回乡后患病在企业所属医院或指定医疗机构治疗时,按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戊款的规定可以享受医疗补助待遇;不在企业所属医院或指定医疗机构治疗时,其全部医疗费用由本人自理。对于自理药费有困难的,企业可在福利费项下按照生活困难的程度酌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