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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出六项规定调整农村社队企业工商税收负担

颁布时间:1981-02-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务院

  国务院规定共分六个部分:

  一、为了扶植社队企业生产的正常发展,下列情况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继续减税、免税。

  (一)社队企业生产的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产品,以及队办企业为本队社员生活服务的业务收入,可以列举具体产品和服务项目,就其收入免征工商税;

  (二)社队企业生产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化肥、农药和农机具修造

  等所得的利润,队办企业经营直接为社员生活服务的豆腐坊、粉坊、油坊、酱油坊、粮棉加工以及理发、缝纫等所得的利润,确实需要给予照顾的,可以列举具体产品或服务项目,就其所得免征工商所得税;

  (三)边境县和民族自治县(旗)的社队企业,从1979年起至1 983年止,继续免征工商所得税;

  (四)灾区社队从事自救性的生产,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减征或免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的照顾。

  二、为了限制同大的先进工业企业争原料,避免盲目建厂和重复建厂,取消现行社队企业在开办初期免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二年至三年的规定,改为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的办法。

  (一)工商税方面,生产烟、酒、糖、棉纱、手表等高税率产品的,照章征收工商税,不予减免。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增列高税率产品的,可以列举品目征收工商税。生产其他产品和经营业务的收入,以及加工能力不足地区生产的糖,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给予一年以内减免工商税的照顾。

  (二)所得税方面,凡同大的先进工业企业争原料的以及盈利较多的社队企业,不论是新办的或者是原有的,一律照章征收工商所得税。其他新办企业,政策上需要扶植的,可以区别情况,给予一年至二年的免税照顾。其中,个别企业免税期满后纳税仍有困难的,可再给予一年的免税照顾。

  (三)上述减税免税照顾,由企业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经审核后,逐级上报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为了节约粮食,提高酒的质量,农村社队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定点,用提留的饲料粮酿酒,并交由商业部门收购的,恢复按40%的税率征收工商税。个别纳税有困难,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照顾的,可以给予按应纳税额减征一成或二成的照顾。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酿制和出售的酒,仍按粮食酒的税率60%征收工商税。

  四、国家收购的土糖、土纸、土丝、土布等农副产品,应坚持在收购环节征税。严禁擅自改变纳税环节,将商业收购单位应纳的税款给予社队,通过减税、免税的形式增加社队收入,减少国家收入。

  五、农工商联合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工商税;属于集体所有制的部分,还应按规定征收工商所得税。根据参加单位经济所有制和财务关系暂时不变的原则,参加农工商联合企业的原城镇集体企业,其所得的利润,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工商所得税。参加农工商联合企业的基层供销社,仍按39%的税率征收工商所得税。

  六、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在农村或城镇郊区所办的场(厂)队生产的烟、酒、糖、棉纱、手表等高税率产品和他们设在城镇的商业,服务业,应照章交纳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所产烟叶、茶叶等应税商品,不交售商业收购单位而自行销售的,也应照章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除此以外,对他们生产的其他产品和经营业务收入,仍按原规定继续免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到1985年底。从1986年1月1日起,按农村社队企业的纳税规定办理,不再特殊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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