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发总字[1984]45号
颁布时间:1984-12-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对外经济贸易部 财政部 劳动人事部
最近一些单位来函询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合营企业每月按企业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的规定中,“企业职工实际工资总额”如何计算,现明确如下:
合营企业拨交工会经费的工资总额,按照中方职工本人实际得到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和津贴等计算。具体计算范围,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及其有关的解释执行。合营企业中外籍职工的工资总额也应包括在内计拨工会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