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1986]55号
颁布时间:1986-05-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务院
目前不少地方存在商品搭售现象,即以名牌、优质、畅销商品搭配杂牌、劣质、滞销商品出售,引起广大消费者强烈不满。对此,有些地方和部门尚未引起足够重视,纠正不力;有些地方、部门虽已采取措施,但因不是全国一致行动,商品搭售问题难以彻底解决。应当指出,搞商品搭售虽然能够推销一些劣质、滞销产品,为本单位或个人谋取一点暂时的经济利益,但对国家、企业的长远利益,对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危害很大。一是保护劣质、滞销产品的生产和销售,造成极大的社会浪费;二是有些可以正常销售的产品,由于被当作劣质、滞销产品搭售,有损这些产品和生产企业的声誉,影响以后的生产和销售;三是硬性搭售质次价高的滞销产品,损害广大消费者利益,败坏社会主义商业的信誉。因此,对这种只顾一己眼前利益而不惜损害国家、企业和人民利益的做法,必须引起足够重视,切实采取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一、要把住生产关。商品搭售现象的存在,要害是一些工业企业管理不善,技术不求进步,不顾市场需要,生产并通过商业强行搭售劣质、滞销产品。解决商品搭售问题必须首先抓住这个要害。各地区、各工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要遵循社会主义生产的根本宗旨,努力增加优质、名牌等适销对路产品的生产,不断满足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日益增长的需要。要严格限制滞销产品生产,坚决淘汰不合格产品,没有销路产品即应停产和转产。所有企业生产的劣质、滞销产品,均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搭售给其它单位和个人。
二、要把住商业关。一些劣质、滞销产品之所以能进入流通领域并搭售给消费者,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商业部门盲目进货。各级商业部门和企业,要加强调查研究,搞好市场预测,通过提供信息和及时收购、销售等手段积极支持适销对路产品的生产,对工业部门强行搭售的滞销产品要坚决抵制。无论国营、集体、个体商业企业,对因盲目进货、接受搭售而购进的滞销产品,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搭售给零售企业和消费者。
三、要抓紧拟订具体解决办法。对如何按市场需要安排好生产,紧缺商品怎样合理供应,滞销商品如何妥善处理,对违反规定搞商品搭售的单位和个人怎么处罚等,要作出具体规定。此事由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商业部商有关部门办理,并发文执行。
四、要切实抓好检查监督工作。各级工业、商业主管部门,要经常检查并制止商品搭售现象,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搞好监督。要提倡和接受广大消费者的检查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一定要严肃、及时地进行处理。
198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