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力字[1992]45号
颁布时间:1992-09-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自1987年原劳动人事部、公安部联合颁发《关于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若干规定》(劳人培〔1987〕22号,以下简称《规定》)以来,各地根据文件精神,着手开展了这项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目前仍存在不少问题,工作很不平衡,在一些地区外国人就业处于失控状态。为进一步做好外国人在华就业的管理工作,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按照劳人培〔1987〕22号文件的规定,对外国人在华就业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掌握外国人在当地就业的情况(包括就业人数、其中持各种签证的人数、聘雇单位、聘雇原因等),分析研究管理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同时,积极向聘雇外国人的单位宣传《规定》内容,做好管理工作。
二、尚未开展这项工作的地区,要按照《劳动部关于做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工和几个问题的通知》(劳字〔1988〕43号)规定,尽快确定相应管理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于年内限期对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已就业的外国人进行登记和审查,并为符合条件者补办手续,对不符合条件者按规定进行处理。
三、在对外国人签发就业证时,一定要按照劳人培〔1987〕22号文件规定的条件从严掌握,受聘雇者将要从事的工作必须是聘请单位有特殊需要,非外国人不能从事的工作,对一般求职者,要严格加以控制。
四、请于10月底前将外国人就业的情况(包括办证人数、各类人员数量、开展工作的主要做法、存在的问题和建议)报部劳动力管理和就业司。
联系人:郑晓光,电话:4213431-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