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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扣留侵权商标商品问题的批复

工商标字[1993]第242号

颁布时间:1993-08-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扣留侵权商标商品问题的请示》(鄂工商商广〔1993〕第52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封存或者收缴侵权商标标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商标侵权、假冒商标案件中,为了切实做到“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有权责令侵权人封存侵权商品;如果侵权人拒不封存甚至转移侵权商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封存侵权商品。这是执法过程中采取的必要措施,符合《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一九九三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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