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优函[1994]212号
颁布时间:1994-07-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人事部 财政部
关于1993年国家机关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如何计发问题,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在职人员死亡后,分别按以下工资项目之和计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
(二)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三)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二、国家机关离休、退休人员死亡后,按以下项目计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工资制度改革后,实行职级工资制的离休、退休人员,按本人离休、退休时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计发;退休技术工人,按本人退休时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计发;退休普通工人,按本人退休时的岗位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计发。
(二)工资制度改革前离休、退休人员,按民政部、财政部优发[1991]12号、民优发[1992]32号文件规定的项目和国发[1993]79号、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计发。
三、工资制度改革后,凡国家规定增加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费,也应计入一次性抚恤金内。
四、取消1986年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最高数额不得超过3000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