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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查处广告违法案件中如何确认广告费金额的通知

工商广字[1995]第168号

颁布时间:1995-07-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工商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准确执行《广告法》的有关法律责任条款,及时处理广告违法行为,现对认定涉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广告费金额,作如下规定:

  一、对广告发布者,广告费以广告发布费全部金额确认。为该广告附带提供其他服务的,则应将服务费与广告发布费合并计算。

  二、对广告经营者,广告费以广告代理费,广告设计、制作费的全部金额确认。为该广告附带提供其他服务的,则应将其服务费与广告代理、设计、制作费合并计算。

  三、对广告主,广告费按其承担的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费用的总额合并计算。

  四、对已经发布的违法广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尚未收到广告费的,按照发布广告的实际情况计算广告费,其标准以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签订的书面合同规定的标准确认;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或合同不能反映收费金额的,按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公布的广告收费标准确认;未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案的,比照违法当事人同类广告的收费标准确认。

  五、在查处广告违法案件中,对当事人违反《广告法》规定,各方之间不订立书面合同,不将收费标准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案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六、本通知发布前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一九九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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