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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卷烟厂祝贺广告是否属于烟草广告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5]第185号

颁布时间:1995-07-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工商总局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淮阴卷烟厂祝贺广告是否属于烟草广告的请示》(苏工商〔1995〕14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烟草广告,是由烟草生产者和经营者承担费用,通过各种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宣传烟草产品名称、商标、生产经营企业等,以提高烟草企业或商标的知名度,促进产品销售的广告。淮阴卷烟厂祝贺广告中出现了该厂烟草商标名称、烟草商标获得的荣誉称号及该厂厂名,可认定为烟草广告,依法予以处理。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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