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字[1996]173号
颁布时间:1996-09-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科学院计划财务局 中国科学院京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院属京区各单位:
根据《关于转发“颁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科发计字(1995)0058号文件精神和“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院京区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96)房改办字007号)规定,现将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范围
1、凡属单位人事部门按国家和院的有关规定聘用的正式职工(包括固定编制职工和流动编制职工),均应建立住房公积金。
对于待岗职工和长期病休职工,应按实发工资数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对于新调入职工,从正式调入和当月起,按相同或相近行政职务或技术职务的职工标准,开始建立住房公积金。对于公派出国人员,在公派期内,建立住房公积金。
2、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延期聘的职工,不再建立住房公积金;未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提前内退的职工,应按剩余年限,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
3、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超过60岁的,各单位可征求本人意见,愿意建立住房公积金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建立,并依据本人意见,随时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销户手续;不愿意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所在单位则不予建立。
二、住房公积金计提基数和比例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有关规定,各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计提基数,确定为平均每月随职工工资发放的金额,扣除院士津贴、政府津贴、洗理费、上下班交通补贴、劳保费和家属补贴后的余额,作为计提基数。
计提比例从1996年6%起,每年增提1%,到2000年达到10%.
三、建立住房公积金日期
各单位应从1996年1月1日起,按月从确定的计提基数中扣缴,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已经从1995年1月1日建立住房公积金随新建立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建行海淀支行房地产信贷分部。
四、住房公积金的使用
住房公积金为职工个人所有,各单位如需调剂使用,应按住房公积金有关贷款程序办理。
五、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有关帐务处理,按照院科发计字(1996)005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中国科学院计划财务局 中国科学院京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