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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废止]

财外字[1997]第563号

颁布时间:1997-12-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旅游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62号文件”规定,本文件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旅游局:

  为进一步加强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确保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的正常实施,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执行以来出现的新情况,我们制定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通知附件: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为确保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制度的正常实施,维护国家、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对《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如下:

  一、保证金是由旅行社交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用于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必须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旅游部门)的财务部门专户存储、专项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在旅行社未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实施撤并清算的情况下,任何部门不得动用保证金解决企业债务或经济纠纷。各级财政机关要加强对保证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完整及合理使用。

  二、保证金的存储可采用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家债券的方式。采用银行存款方式时,只允许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或中国交通银行。保证金在保证支付赔偿的前提下采用活期存款或定期存款形式,定期存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三、各级旅游部门于每年 2月底前,按照返还利息与存款利息相一致的原则,将上一年实际取得利息收入的三分之一返还旅行社。并将返还情况报同级财政机关备案。

  四、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质监所)用于行政事业性支出的开支标准由同级旅游部门按当地旅游部门行政事业费开支标准的平均水平核定。

  五、年终保证金利息收入结余(即扣除返还给旅行社的利息和本级质检所的经费开支之后的余额)应视不同情况,经商财政机关和旅游部门同意,再适当返还一部分给旅行社。

  六、各级财政机关和旅游部门应建立质监所经费支出的预、决算审批制度。每年1月10日前,质监所应向同级旅游部门编报当年的经费预算,经旅游部门审核盖章报同级财政机关批准后执行。年度终了,质监所应编制年度经费决算,并于45日内经同级旅游部门报财政机关审批。

  七、会计年度终了,旅游部门应编制保证金汇总报表,并于45日内报同级财政机关和上一级旅游部门。财政机关应向上一级财政机关报送保证金汇总报表,报表格式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八、各级财政机关和上一级旅游部门要加强对保证金的检查监督,发现擅自挪用保证金搞项目投资的、存入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转借企业作为流动资金的、用作抵押贷款或用于购买股票、债券(国债除外)以及从事期货交易的,应责令其限期纠正,所取得的收入扣除按活期存款计算的利息后,全部上交同级财政。对于保证金管理混乱,造成资金损失的,上级旅游部门须严肃查处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者,要撤销其征收管辖区内保证金的授权。

  九、本补充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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