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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责令更名有关后续处罚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0]第233号

颁布时间:2000-10-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责令更名有关后续处罚问题的请示》(苏工商〔2000〕8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由于企业拒不办理名称变更登记,致使纠正决定执行受阻的,该企业的登记主管机关应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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