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财会[2004]40号
颁布时间:2004-01-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保险公司:
为确保2003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要严格按照《保险法》、《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第1号)等法规的要求认真编报2003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确保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偿付能力报告应以单个公司报表为基础进行编报,即保险公司对子公司和联营公司的权益在长期股权投资中反映,并按规定进行认可,不需要编制合并报表。
三、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号:部分新增资金运用形式和固定资产评估增值》(保监发[2003]121号),中央银行票据在认可资产表的金融债券项目中反映。
四、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境内外汇同业拆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5号)等有关规定,且拆借对手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外汇拆出资金为认可资产,在认可资产表的拆出资金项目中反映。有外汇拆借业务的公司,其相关监管指标的计算内容也应作相应调整。
五、若公司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各项准备金金额小于通用会计报表中的各项准备金金额,则应在认可负债表附注中披露差异金额和原因。
六、财产再保险公司和综合再保险公司的监管指标暂时参照财产保险公司的监管指标执行,人寿再保险公司的监管指标暂时参照人寿保险公司的监管指标执行。
七、各公司应在2004年4月15日前将偿付能力报告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送达中国保监会。电子文本应采用PDF文件格式,内容、格式、分页等应与纸质文本完全相同。电子文本可用邮寄磁盘或发送电子邮件(ac_jgc@circ.gov.cn)的方式报送。此外,偿付能力额度状况表、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计算表、认可资产表、认可负债表和监管指标报表还应另外形成EXCEL表格文件报送。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报告的,应以书面申请的方式至少提前15天向我会请求延期,延期最长不得超过25天。
八、在报告年度内实际经营期不超过3个月的新公司也应报送偿付能力报告,但可以不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
九、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应当编报集团公司自身的偿付能力报告,中国人保控股公司、平安保险(集团)公司、太平洋保险(集团)公司暂不编报偿付能力报告。
十、本通知未明确规定的编报要求适用《关于做好2002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3]40号)。
二OO四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