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经贸计财字[2001]247号
颁布时间:2001-06-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外经贸部
本部各直属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各驻外经济商务机构: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预算执行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已于2001年5月10日由外经贸部预算管理委员会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部门预算执行的内部监督管理,规范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预算管理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执行监督检查是指外经贸部预算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外经贸部各项预算管理规章制度,对外经贸部各级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和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 根据实施监督检查的内容和目的,监督检查分为综合性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第四条 按照实施监督检查的主体,监督检查分为由内部审计机构实施的内部审计监督检查和由各级预算管理和执行单位实施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
第五条 对部门预算执行进行监督检查,有利于预算主管部门依法有效地行使预算管理职权,有利于各级预算单位完善和落实预算执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章 监督检查的原则和内容
第六条 实施部门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或被检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主管部门对各级预算单位预算、决算的批复情况;各级预算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的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各级预算单位决算的编制、汇总、上报情况。
(二)预算主管部门和各级预算单位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用款计划、预算级次和程序、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请领、调度、拨付预算资金的情况。
(三)各级预算单位的预算收入管理情况,主要指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纳人预算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收人和配额招标收入等。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单位是否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
(四)各级预算单位和用款单位执行年度支出预算的情况以及相关业务开展情况,包括经常性经费支出、专项项目支出等。
(五)预算资金帐户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预算收支会计核算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六)各级预算单位执行国家财经法规、部门规章制度的情况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落实各项预算执行管理规定的情况。
(七)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第三章 内部审计监督检查的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 内部审计监督检查指由外经贸部预算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其工作职责和程序进行的审计监督活动。
第九条 预算主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权限:
(一)要求各级预算执行单位按时报送预决算编报说明、预算执行情况分析以及有关的内部管理规定和其他财务、业务资料;
(二)了解被审计单位和项目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有关的重要业务工作情况;
(三)在被审计单位就地审核凭证、帐表,盘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查询;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同城或异地的延伸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五)要求被审计单位对所提供的财务报表、文件资料及各种证明材料进行承诺,被审计单位应当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六)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可以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废弃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有权暂时予以封存。
第十条 预算主管部门根据预算项目的具体情况,结合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拟定年度内部审计监督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监督检查可以是定期的,也可以是不定期的;可以是综合性监督检查,也可以是专项监督检查;可以根据需要借用预算执行单位有关人员作为检查助理人员,也可以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和其他中介机构承担有关工作事项,其工作结果由预算主管部门审查和负责。
第十二条 实施内部审计监督检查时,一般应成立审计组,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两人。审计组可以到预算执行单位就地审计,也可以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资料实行报送审计。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监督检查实施前,预算主管部门应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 审计组在审计过程中,通过听取介绍、查阅资料、抽查凭证帐表、盘查资产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手段,获取有充分适当证明力的证据,并记载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五条 审计组在现场审计工作结束后归集整理审计工作底稿,并据以向预算主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组向预算主管部门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接到审计报告十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视同无异议。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意见的,审计组应进一步核实情况,并根据所核实的情况对审计报告做必要修改。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审计组应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上报预算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审计组提出的审计报告,经预算主管部门审定后,对审计事项作出审计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正式下发给被审计单位,并抄送有关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预算主管部门报告审计意见落实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预算主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遵守财经法规、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部有关部门提出表扬和奖励建议;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应向部有关部门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四章 日常管理监督检查的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条 日常管理监督检查指由各级预算管理和执行单位根据预算执行日常管理的需要自行安排,对本部门、本单位所管理的资金进行追踪问效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二十一条 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可进行全面检查,也可针对预算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项检查。监督检查的权限和程序参照内部审计监督检查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外经贸部预算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级预算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的指导工作,各级预算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内部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