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经贸委产业[2002]278号
颁布时间:2002-04-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商委(内贸办):
近年来,各地经贸委、有关地方商委(内贸办,以下统称各地经贸委)依据国家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经贸委《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工商领域协会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国经贸产业[1999]1016号),在履行工作职责、推进工商领域行业协会及商会等社会团体(以下统称行业协会)规范发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行业协会仍存在着组织结构不合理、自律机制不完善和行为不够规范等问题,阻碍了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按照“调整、规范、培育、提高”的工作方针,为进一步加强行业协会的规范管理和培育发展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行业协会规范发展工作的领导。各地经贸委要进一步提高对行业协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行业协会规范和发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快行业协会结构调整步伐,推动行业协会向自律、自立、自养的方向发展。要充分尊重行业协会的独立社团法人地位,不干涉行业协会合法活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动行业协会逐步履行自律、服务和协调职责。要结合机构改革后的具体情况,明确主管行业协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加强与国家经贸委和各地民政部门的工作联系。
二、切实加强行业协会党的建设。要认真学习、努力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的决定》,切实加强行业协会党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党的基层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带领协会广大党员和群众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规范对行业协会的管理工作。要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制定和完善行业协会在业务活动、党务、人事、财务和外事工作等方面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对行业协会的规范管理。同时,各地经贸委要进一步转变工作方式,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要加强行业协会的信息网络建设,提高服务水平。
四、促进行业协会素质的提高。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对行业协会工作人员特别是秘书长的培训,优化行业协会人员素质和内部结构,提高行业协会的凝聚力。要推动行业协会深入企业,紧贴市场,关注本行业国内外发展动态,改进工作方法,做好行业统计、信息咨询、调查研究等基础性工作,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中带有前瞻性、倾向性、普遍性的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促进服务水平的提高。要加强学习,熟悉世贸组织规则,发挥协会依法保护企业和行业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五、积极协调解决行业协会存在的实际困难。各地经贸委要开展调查研究,积极为行业协会的发展创造条件,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帮助行业协会解决如办公用房、经费以及专职人员社会保险等实际问题。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00二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