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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同意成立珠宝首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印发《珠宝首饰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函

劳社部函[2002]4号

颁布时间:2002-01-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你部《关于申请成立珠宝首饰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函》(国土资函〔2002〕3号)收悉。根据《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规定,经研究,同意成立珠宝首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和印发《珠宝首饰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中心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珠宝首饰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负责制定珠宝首饰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建站条件和资格审查工作。

  三、组织制定珠宝首饰行业职业技能标准、鉴定规范,组织编写培训大纲和教材,并组建相应的试题库。

  四、制定珠宝首饰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资格要求,并负责组织资格培训和考核。

  五、指导珠宝首饰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开展工作,在鉴定工作中接受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管理珠宝首饰营业员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

  七、负责珠宝首饰行业《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建立珠宝首饰行业技能人才资料库。

  九、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与咨询服务。

  十、组织推动珠宝首饰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十一、承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委托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请你们按照有关规定解决中心的人员编制等问题,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组织珠宝首饰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并在工作中加强与劳动保障部门的联系,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1:珠宝首饰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建立和完善珠宝首饰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制度,提高珠宝首饰行业从业人员素质,保护广大消费者利益,根据《劳动法》和《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劳动者进行技能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珠宝首饰行业的从业人员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确定的职业(工种)及相应的《国家职业标准》进行职业资格等级鉴定。

  第三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珠宝首饰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技术指导,并委托珠宝首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设在国土资源部珠宝玉石首饰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地方劳动保障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派遣督导员,负责鉴定过程和鉴定结果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为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和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根据珠宝首饰行业职业特点,考核鉴定工作按照全国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证书的组织原则实施。各职业(工种)的鉴定内容依据相应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确定。理论考试采取闭卷笔答形式,技能鉴定采取实际操作考核方式。

  第五条 珠宝首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是珠宝首饰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珠宝首饰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负责制定珠宝首饰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建站条件和资格审查工作。

  (三)组织制定珠宝首饰行业职业技能标准、鉴定规范,组织编写培训大纲和教材,并组建相应的试题库。

  (四)制定珠宝首饰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资格要求,并负责组织资格培训和考核。

  (五)指导珠宝首饰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开展工作,在鉴定工作中接受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管理珠宝首饰营业员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

  (七)负责珠宝首饰行业《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建立珠宝首饰行业技能人才资料库。

  (九)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与咨询服务。

  (十)组织推动珠宝首饰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十一)承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委托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是承担珠宝首饰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执行机构,其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熟悉所鉴定的工种(职业)业务知识和组织实施能力的领导干部。

  (二)具有与所鉴定的工种(职业)及其等级、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设施。

  (三)具有与所鉴定的工种(职业)及其等级、类别相适应并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宝石标本、首饰标本及加工设备。

  (四)有合理数量的专(兼)职组织管理人员和鉴定考评人员。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七条 珠宝首饰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建立,由具备建站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批登记表》,由珠宝首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其进行条件审查,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鉴定站标牌。

  第八条 珠宝首饰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实行站长负责制。鉴定站应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专职的财务管理人员,并严格执行所在地区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费用主要用于支付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场地、命题、考务、阅卷、考评、检测及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等费用。

  第九条 珠宝首饰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必须遵守如下工作规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珠宝首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制定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规定、实施办法,并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保证鉴定质量。

  (二)认真执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鉴定规范。

  (三)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资格审查、考试证签发并实施鉴定。负责汇总鉴定成绩,报送珠宝首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四)协助珠宝首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办理证书手续。向鉴定合格者发放职业资格证书,并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五)严格遵守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六)自觉接受珠宝首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业务指导,同时接受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应具有必备的考核理论知识和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工或技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高级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技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由珠宝首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组织资格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者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颁发《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证卡》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证卡》。考评员资格证卡有效期为3年。

  第十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必须从取得考评员资格证卡的人员中聘任相应工种、等级或类别的考评员或高级考评员,并应采取不定期轮换、调整考评人员的方式组成专业考评小组。

  第十三条 考评人员应严格遵守考评员工作守则和执行考场规则。对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工作人员和考评人员在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取消其考评人员资格。

  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包括:

  (一)珠宝首饰企业中从事珠宝首饰营销、加工制作的人员。

  (二)其他有从事上述工作意向的人员。

  第十五条 参加各职业(工种)资格等级鉴定的人员,必须符合相应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申报条件。

  第十六条 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参加珠宝首饰行业各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合格者,按照全国统一考核鉴定的有关规定,核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是求职、任职的主要依据,也是劳动者境外就业、劳务输出进行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第十七条 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站评估制度。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鉴定计划和鉴定标准、鉴定站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设备及检测手段、鉴定收费、鉴定档案、原始资料、鉴定站工作制度及社会对鉴定站工作的反映等情况。评估工作由珠宝首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组织进行,每3年评估一次。对评估优秀的鉴定站予以表彰;对评估不合格的鉴定站将限期整改,或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予以撤销。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珠宝首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首批珠宝首饰行业职业(工种)目录

  1.珠宝首饰营业员(*)

  2.宝石琢磨工(6-21-01-01)

  3.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6-21-01-02)

  4.贵金属首饰机制工(6-21-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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