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个字[2002]第107号
颁布时间:2002-05-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淮南市阳光城建设有限公司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皖工商个字[2002]4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么三十一条和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在办理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时,经审查符合变更登记条件,作出了核准变更登记的决定,因工作疏忽没有在相关登记表中注明股东变更情况,不影响股东变更登记的实质成立。
公司登记机关应对未在相关登记表中注明股东变更的情况予以补正,补正不影响当时核准变更登记的效力。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仪召开公司股东临时会议,股东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议的召集、议事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且以符合规定的表决权通过的股东会决议有效。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和《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并提交了全部合法有效证明文件,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受理,予以核准变更登记。
二OO二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