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03-01-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按新政发[1986]61号文件加发退休补助费的通知》(新政办发[2002]44号)和《关于按新政发[1997]107号文件加发特殊工种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办发[2002]45号)的规定,现就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按新政办发[2002]44号文件加发退休补助费和按新政办发[2002]45号文件加发特殊工种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按新政办发[2002]44号文件加发退休补助费的发放办法
(一)加发退休补助费的人员范围
1992年12月31日前正式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当时未按新政发[1986]6l号文件加发退休补助费的原国有企业(含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均属这次复核调整加发退休补助费范围,即统一按新政办发[2002]44号文件加发退休补助费。
1993年1月1日以后退休,已按新政发[1997]107号文件规定的新老办法计发养老金的人员,原则上不再按照[2002]44号文件加发退休补助费。
(二)退休补助费的加发标准
退休当时凡在新疆工作满10年以上(下同),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者可加发本人退休时标准工资(下同)25%的退休补助费(下同);工作年限满25年不满30年的可加发20%;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25年的可加发15%;工作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可加发10%。退休当时计发比例已达到本人原标准工资100%的不再按新政发[1986]61号文件加发退休补助费。加发后的比例最高不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的100%。
(三)加发退休补助费的办理程序
对符合加发退休补助费的退休人员,由企业负责填报一式三份《乌鲁木齐市企业退休人员按新政发[1986]6l号文件加发退休补助费花名册》(附表一)后,携带退休人员档案或退休前一个月的工资发放册和新政办[1992]90号文件增资审批表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审核确认。
(四)加发退休补助费的执行时间
加发的退休补助费从2002年4月1日起执行。
二、关于按新政办发[2002]45号文件加发特殊工种补贴的发放办法
(一)特殊工种范围名称的认定
特殊工种范围名称以原国家劳动部或行业主管部委文件批准的本行业特殊工种范围名称为准。
特殊工种年限以曾经所在工作单位从事特殊工种范围的工作时间为准,依据本人档案或劳动合同确定,本人档案涂改的不予确认;本人档案记载不准确、不全面的,可由企业提供本人当时的工资表、保健津贴发放表、出勤表等原始资料,结合档案记载予以确认。
(二)1992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在此次加发特殊工种补贴范围。
(三)对曾经从事过特殊工种作业,于1993年1月1日——2002年3月31日办理退休手续,且现已按新政发[1997]107号文件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其特殊工种补贴仍按[1997]107号文件规定执行,即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每满1年加发1元,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每满1年加发2元;从事其它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每满1年加发3元。
(四)2002年4月1日后,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了退休手续,并已按新政发[1997]107号文件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再按照新政办发[2002]45号文件加发特殊工种补贴,补贴发放标准为:按高空、特繁工种办理退休手续者,每月统一加发20元;按井下、高温工种办理退休手续者,每月统一加发35元;按有毒有害工种办理退休手续者,每月统一加发50元。
对在2002年4月1日后退休的,虽在特殊工种岗位上工作过,但不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不按新政办发[2002]45号文件加发特殊工种补贴。
(五)对符合加发特殊工种补贴的退休人员,由企业负责填报一式三份《乌鲁木齐市企业退休人员从事特殊工种年限登记表》附表二)、《乌鲁木齐市企业退休人员按新政发[1997]107号文件加发特殊工种补贴花名册》(附表三)后,携带退休人员档案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审核确认。
(六)享受特殊工种补贴的退休人员于1997年12月31日前批准退休的,从1998年1月补起;1998年1月1日后批准退休的,从退休的次月起补发。
三、执行加发退休补助费和特殊工种补贴工作,涉及范围广、人员多、政策性较强,直接关系到广大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为稳妥做好这项工作,采取先易后难,分期分批进行审查的办法,由退休职工所在单位集中统一报送。要先解决档案记载准确的,后解决档案记载不清的。各参保企业要认真负责,严格把关,逐人核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执行标准情况,逐年核实退休人员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
符合加发退休补助费和特殊工种补贴的退休人员填表造册后,应先向企业退休人员公示,经公示无误,再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审核。企业要将审核结果再次向退休人员公示。企业要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公示结果证明,无异议后,加盖企业(一级法人企业)行政公章和纪检、工会及企业退管组织印章,报市社会保险基金中心执行。
各参保企业要向广大退休人员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杜绝在加发特殊工种补贴过程中随意篡改工种、增加特殊工种年限等现象。对此类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参保单位应抽调专门人员,把工作做细做实,把这一有利于广大退休人员的好事办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