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医保发[2003]47号
颁布时间:2003-11-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在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审核结算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经研究,现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六)》,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六)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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