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地[2003]624号
颁布时间:2003-11-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加强我市无原值房产征收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工作,规范对无原值房产核定房产计税价值的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市局与市财政局制定了《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核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无原值房产是指由于各种原因,纳税人会计帐簿中无房产原值记载,无法向税务机关提供应税房产原始价值的房产或房产原值明显偏低的房产。
二、纳税人取得、使用无原值房产,应在取得或使用之日起30日内,填写《无原值应税房产计税价值核定申请表》,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
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报送的《无原值应税房产计税价值核定申请表》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核定应税房产计税价值及年应纳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税额,并书面通知纳税人。
四、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房产计税价值,在计算应纳房产税时,不再减除30%;在计算应纳城市房地产税时,应纳税款不再减免30%.
五、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废止。
六、对2003年12月31日前已由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核定房产计税价值的纳税人,应在2004年3月3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重新核定手续。
附件:1.区位等级修正系数表(略)
2.用途修正系数表(略)
3.层次结构修正系数表(略)
4.无原值应税房产价值核定申请表(略)
5.无原值应税房产价值核定表(略)
6.无原值应税房产价值核定通知(略)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