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营[2003]581号
颁布时间:2003-10-3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转发给你们。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立即通知营业税科、征管科以及信息中心等相关业务部门,认真学习领会,迅速安排做好相应准备工作,市局将与市国税局联合研究确定相关衔接配合措施后,正式部署实施。
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3〕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的税收管理,总局制定了《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运费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和《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流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执行“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是整顿税收秩序、推进依法治税、加强营业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抵扣的重大举措。各级税务部门的领导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
二、各级税务机关接到通知后要认真学习“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的内容,研究贯彻执行的具体操作办法。具体工作方案由各省税务机关部署,各级税务机关要从全局的利益出发,认真负责,相互配合,通力协作,按照各自工作范围积极稳妥地贯彻落实“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全面做好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各项工作。凡相互推诿,不执行“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或执行不到位的,一律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召开专门会议,布置此项工作,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有关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要按照“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配套措施,保证将“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执行到位。
四、各地要将本地区贯彻落实情况于2003年12月31日前书面报告总局(5份),总局将对各地执行本通知情况进行通报。总局将对各地执行本通知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1.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略)
2.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略)
3.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略)
4.货物运输发票管理流程实施方案(略)
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