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锅函[2003]65号
颁布时间:2003-05-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鉴定评审机构:
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资格许可工作,落实总局颁布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51号,以下简称《试行规则》),经研究,现就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资格许可有关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各地应当督促当地各有关鉴定评审机构,尽快起草《试行规则》规定的评审指南和评审细则,评审指南和评审细则在我局及当地受理机构备案后,方允许开展相应的鉴定评审工作;
二、《试行规则》规定的鉴定评审人员考核,我局将委托全国索道、游艺机及游乐设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于11月初组织落实,考核及考前辅导的具体事宜将由标委会秘书处另行通知;
三、按照总局发布《试行规则》时通知中提出的要求,所有已经取得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或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资格的企业,应当按照《试行规则》规定重新申请相关许可项目,各地受理相应许可申请时应当严格按照该通知确定的原则予以处理:
(一)原资格许可程序与《试行规则》规定无原则差异,资格许可审查(或评审,下同)时所执行的审查细则,如与经我局备案的评审细则要求内容相当,经省级局确认,可以将企业原取得的许可转化为对应《试行规则》的相应许可,许可的有效期限不变;
(二)原资格许可程序与《试行规则》规定存在原则差异,或者资格许可审查时所执行的审查细则与经我局备案的评审细则要求内容存在较大差异的,必须重新进行审查,执行评审的鉴定评审机构,可使用或参考已有的评审结果,但缺少的项目或评审要求与经我局备案的评审细则不一致的,必须予以补充评审;
(三)原资格许可到《试行规则》实施之日已经超过有效期限的不得予以转化。
四、要求各有
关鉴定评审机构组织本单位不少于5名鉴定评审人员填写《机电类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员基本情况表》(见附件),于2003年10月31日前汇总上报我局。
附件:机电类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员基本情况表
机电类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员基本情况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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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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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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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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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寸 免冠 照片 | |||
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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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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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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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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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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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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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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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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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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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语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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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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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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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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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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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工 作 经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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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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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评审的设备种类和施工类别 |
设备种类 |
安装 |
改造 |
维修 |
电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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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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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游乐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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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索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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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推荐意见 |
年 月 日(章) | |||
总局安全监察机构考核结论 |
年 月 日(章) |
注:请在申请项目对应的表格中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