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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03]74号

颁布时间:2003-06-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保监会于日前公布了新的《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长期困扰中国保险业资金运用中的投资企业债券的范围狭窄、比例过低等问题得到解决。

  今后中国保险业投资企业债券的范围,由只允许投资三峡、铁路、电力、移动通信等中央企业债券,扩大到自主选择购买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发行,且经监管部门认可的信用评级在AA级以上的企业债券;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的比例由目前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0%,提高到20%.近年来,中国保险业发展迅速,积累了相当规模的保险资金。今年一季度全国保费收入1148.9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282.57亿元,增长32.69%,保险资金运用余额已达6291.55亿元,比上年末增加492.3亿元。但目前保险资金运用范围特别是对投资企业债券限制较严,只允许投资三峡、铁路、电力、移动通信等中央企业债券,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保险资金的运用。保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放宽保险资金投资企业债券范围,提高投资比例,对保险业而言,有利于保险资金丰富投资组合,分散投资风险;有利于促进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相匹配,获取稳定的投资收益。对企业债券市场而言,我国企业债券市场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保险公司是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的范围扩大和比例提高,将进一步促进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这位负责人强调,随着保险资金投资企业债券范围的扩大,投资比例的提高,中国保监会修改了《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以加强对保险公司投资行为、投资比例等方面的监管力度。保险公司要根据保险资金运用政策的调整,不断完善资金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投资决策、投资操作、风险评估与内控监督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保障保险资金的安全运作,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

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零五条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保险公司可以投资企业债券。为保证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流动性、安全性、盈利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债券是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发行,且经监管部门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在AA级以上的企业债券。目前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为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其他评级公司须另行认可。

  第三条 保险公司依本办法买卖企业债券,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第四条 企业债券应由各保险公司总公司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统一买卖,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得买卖企业债券。

  第五条 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实行比例控制的办法。保险公司购买的各种企业债券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本公司上月末总资产的20%.保险公司同一期单品种企业债券持有量不得超过该期单品种企业债券发行额的15%或保险公司上月末总资产的2%,两者以低者为准。

  第六条 保险公司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买卖债券,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

  第七条 保险公司经批准开办的投资连结保险可以设立投资企业债券比例最高为该账户总资产100%的投资账户,万能寿险可以设立投资企业债券比例最高为该账户总资产80%的投资账户。投资账户的设立、合并、撤消、变更应符合我会的有关规定。分红保险或其他独立核算的保险产品,投资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本产品上月末资产的20%.

  第八条 保险公司未按本办法规定买卖企业债券的,中国保监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第九条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修订亦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保险公司购买中央企业债券管理办法》(保监发[200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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