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部联电[1999] 682号
颁布时间:2004-01-10 14:45:00.000 发文单位:信息产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年来,我国电信事业快速发展,基本满足了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求。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假冒伪劣电信设备混迹市场、移动电话机走私屡禁不绝、僧造和冒用电信设备进网标志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地影响了国内电信产业的健康发展,扰乱了电信设备市场的正常生产销售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及电信设备厂商的合法权益。为贯彻国务院领导的指示,加强电信设备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打击移动电话机等电信设备的走私活动,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特联合发文,就上述问题规定如下:
一、信息产业部根据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方面的法规,于1999年1月日颁布并实施《电信设备进网审批管理办法》。对申请进网的电信设备,一律按型号审批并颁发新的进网许可证和防伪性能更强的进网标志。
凡在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生产、销售和进网使用电信设备的生产者、销售者,必须向信息产业部申请办理进网许可证,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对其电信设备检验合格,并取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后,加贴进网标志方能出厂销售。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并核发,未经批准和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和冒用。
二、信息产业部启用新的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后,持有1998年12月31日前信息产业部含(原邮电部)核发的进网许可证的生产厂家,应在1999年2月1日至1999年7月30日间到信息产业部电信设备进网受理中心办理换证手续。
库存有移动电话机旧进网标志的经销商,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移动电话机进网管理的通告》(信部[1998]881号)的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换取新进网标志手续。对于已批售到经销商的粘贴有旧进网标志的其它电信设备,其旧标志于1999年12月31日前有效,从2000年1月1日起一律废止。目前正在生产或库存于生产厂家的电信设备一律粘贴新的进网标志。
三、电信设备的生产和销售企业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经营范围,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电信设备的生产和销售,不得无照或超范围生产、经营电信设备。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其加强日常监管。
电信设备生产企业,不得生产(组装)、经营无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的电信设备,不得使用走私电信设备零部件组装生产电信设备;电信运营企业(包括业务代理)不得允许上述电信设备进网使用;不得销售走私电信设备。
凡进入市场销售的电信设备,必须符合国爱产品质量方面的法规,具有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在产品包装上具有中文标识。
四、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电信设备生产企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整改,达到要求后才能继续生产;对达不到要求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爱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集中交易电信设备市场的管理,市场的开办和销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对于违反有关规定销售电信设备并造成市场交易秩序混乱的,应予以整顿,并对市场开办者、经营者依据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五、信息产业部将及时公布已批准进网的电信设备型号,各地电信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各自的职能加强对电信设备,特别是移动电话机及其配件的产品质量监督,并将监督检验结果予以公告。
六、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产业政策,加强对GSM和CDMA制式移动电话机生产企业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
七、各地电信主管部门、电子工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近期内要组织一次电信设备市场的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要坚决予以处理,对于存在走私、贩私、制假等严重违法行为的窝点和商店坚决予以取缔,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