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高[2004]4号
颁布时间:2004-10-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教育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引导我国高职高专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尽快形成高职高专教育专业管理的科学运行机制,我部印发了《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 (试行)》 (以下简称《目录》)。为了配合《目录》的使用,我部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及时反馈给我部高等教育司。
对《目录》的管理遵循“专业大类原则不变,专业类相对稳定,专业基本放开”的原则。我部每两年对专业目录进行一次调整;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据高等学校的办学条件、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等实际情况,核定学校举办高职高专教育的专业类范围和每年新增专业的数量;学校可在核定的专业类内自主调整和设置专业。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以《目录》和《办法》为依据,及时对本地现有高职高专教育的专业设置情况开展调查并逐步进行必要的调整。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本地所有高等学校现设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调整后的情况填写表格(见附件二),并将相应的电子表格(。XLS格式)一并于2005年1月31日前报送我部高等教育司。
教育部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件:
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一、 为推进高等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进程,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促进高职高专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及当前我国高职高专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际状况,制订本办法。
二、 由教育部组织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是国家对高职高专教育进行宏观指导的一项基本文件,是指导高等学校设置和调整专业,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教育统计和人才预测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也可作为社会用人单位选择和接收毕业生的重要参考。教育部将按照专业大类目录原则不变、专业类目录相对稳定、专业目录基本放开的原则对《目录》进行管理。
三、 《目录》所列专业是根据高职高专教育的特点,以职业岗位群或行业为主兼顾学科分类的原则进行划分的,体现了职业性与学科性的结合,并兼顾了与本科目录的衔接。专业名称采取了“宽窄并存”的做法,专业内涵体现了多样性与普遍性相结合的特点,同一名称的专业,不同地区不同院校可以且提倡有不同的侧重与特点。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在管理和设置高职高专教育专业的过程中,应充分发挥《目录》的指导作用。
四、 《目录》分设农林牧渔、交通运输、生化与药品、资源开发与测绘、材料与能源、土建、水利、制造、电子信息、环保气象与安全、轻纺食品、财经、医药卫生、旅游、公共事业、文化教育、艺术设计传媒、公安、法律19个大类,下设78个二级类,共532种专业。为体现职业教育的特点,管理类专业暂分别归属于不同的专业大类中。
五、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通过检查、评估等方式,依据高等学校的办学条件、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等实际情况,核定学校举办高职高专教育的专业类范围和新增专业的数量。原则上,高等学校可在核定的专业类中自主设置和调整目录内专业,也可依据专业目录中的专业名称以“( )”形式标出专业方向或本校该专业内涵的特色。学校依法自主设置的专业应报所属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院校设置和调整高职高专教育专业时,还应注意: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目录》外专业设置标准与听证制度,以保证专业设置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医学类、公安类等国家控制专业;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范围和年增专业数量等权限应与院校的评估结论挂钩;对连续三年达不到本省份平均就业率的高职高专教育专业,应通过调节招生计划等方式减少或限制招生。教育类专业(分类代码6602)一般限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中设置。
六、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从2004年开始,于次年1月底前将备案的高职高专教育专业及相关内容汇总整理后,填写《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情况表》报送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教育部将对各地上报的专业信息进行汇总,并向社会公布,以促进信息交流,实现资源共享。
对新增设的《目录》外专业,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目前的代码序列顺序编制相应的专业代码,并在代码后用本省份简称(如“冀”、“鲁”)标出,供本省份使用。教育部将对上报的《目录》外专业进行统筹协调,每两年对《目录》进行一次更新。对于设置较普遍的《目录》外专业,根据举办情况给予正式专业代码并予以公布。
七、 高等学校要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以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岗位的需要为原则,从本校高职高专教育师资、实训等办学条件出发,特别应注意遵循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发展和职业岗位的变化规律,调整和设置专业。同时,应注意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保持教育工作的相对稳定性。
八、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依照本办法精神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切实加强对本地区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努力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促进我国高职高专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
九、 本办法适用于独立设置的高职高专院校、本科院校举办的职业技术学院,也可供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和有关高等教育机构参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