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计发[2004]10号
颁布时间:2004-07-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农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畜牧、水产、农机、农垦、乡镇企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直属单位:
根据《农业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9号),我部制定了《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规定》、《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等四个管理规定,业经农业部2004年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四年七月十四日
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工作,保证项目资金安全,提高建设质量和效益,依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项目检查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对农业部组织的监督检查工作,地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条 检查人员必须依法办事,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得参与、干预被检查单位与项目无关的工作或经营管理活动。
检查人员必须保守国家秘密和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六条 监督检查工作经费不得在项目中列支。
第七条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业建设项目社会公开监督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归口管理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起草相关工作制度,编制年度检查方案,统一部署检查,组织建设项目专项检查,通报检查结果,提出违规问题处理意见并监督整改。
第九条 农业部行业司局和部直属单位,负责本行业或本单位建设项目监督检查、整改等具体工作,并于每年二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业或本单位项目检查情况报农业部发展计划司。
第十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监督建设单位开展项目自查,并根据项目整改要求,组织落实整改措施,完成各项整改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对本辖区农业项目监督检查负领导责任。
第三章 监督检查内容
第十一条 项目程序检查。检查项目是否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前期工作检查。检查项目立项报批是否符合规定;初步设计是否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内容是否与立项批复衔接,审批是否符合权限、规范、及时;施工图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初步设计批复要求编制;是否按有关规定履行项目报建程序。
第十三条 施工检查。检查建设单位是否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和期限组织施工,是否存在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现象;施工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机械设备、技术人员、施工方法、安全控制、设备材料使用、工程进度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 工程质量检查。检查建设单位是否建立设备材料质量检查制度;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现场工程质量自检、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质量预检复检制度;监理单位是否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监理大纲并严格履行监理职责;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是否落实质量责任制;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达到验收标准,是否出现过重大质量事故。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检查。检查项目的资金来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资金计划(包括地方配套资金)下达、拨付、到位情况;概算控制措施是否落实,概算审批和调整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户储存、专帐核算、专款专用情况;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概算和有关规定,支付是否按照合同执行;项目单位的财务制度是否健全,财务管理是否规范,有无套取、挤占、挪用、截留、滞留资金,有无虚列工程资金支出、白条抵账、虚假会计凭证和大额现金支付;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等。
第十六条 招标投标及合同检查。检查是否按批准的招标方案组织招投标;招投标运作是否规范;合同是否合法、严密、规范;是否履行合同。
第十七条 项目组织机构检查。检查建设单位是否建立项目建设组织机构,是否有完善的规章制度,是否配备专职人员、是否对项目建设全过程依法实施有效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开工条件检查。检查初步设计及概算是否已经批复,建设资金是否落实,施工组织设计是否编制,施工招标和监理招标是否完成,施工图设计是否完成,建设用地和主要设备材料是否落实。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检查。检查监理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现场监理人员数量和素质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监理手段和措施是否满足工程建设要求。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检查。检查竣工验收程序是否规范,相关文件材料和档案是否齐全和规范,主要结论和意见是否符合实际情况,竣工验收后是否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一条 项目运行情况检查。检查项目是否能正常运行并达到预期效果。
第四章 监督检查程序
第二十二条 农业部建立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部直属单位要定期报送监督检查信息。
第二十三条 农业部在组织项目检查前,一般应将检查工作方案通知相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部直属单位。
第二十四条 项目检查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汇报,进行询问和质疑;
(二)查阅、摘录、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档案、会计资料;
(三)实地查看项目实施情况;
(四)召开相关人员座谈会,核实情况。
检查组应当做好检查工作的有关会议和谈话内容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备留资料来源及证据;检查结束时应当与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交换意见。
第二十五条 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及时形成项目检查总报告和分项目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前期工作情况及分析评价;
(二)计划下达与执行情况及分析评价;
(三)建设管理情况及分析评价;
(四)资金使用和监管情况及分析评价;
(五)工程质量情况及分析评价;
(六)项目管理经验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相应整改建议。
第五章 检查结果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于项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农业部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拨付中央预算内资金;
(四)冻结项目资金;
(五)暂停项目建设;
(六)撤销项目、收回项目资金;
(七)减少或暂停安排所在地和项目单位新建项目。
对违纪、违法人员,农业部建议有关地方和部门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于责令限期整改和通报的项目,农业部发出整改通知或通报,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期限及相关要求。
项目整改单位要按照整改要求完成整改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结果报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和相应行业司局。
农业部在收到整改情况报告后,组织项目整改复查。对复查合格的项目予以书面确认,对于整改不力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管理制度健全、执行程序规范、投资效益显著的项目单位和地方,农业部给予通报表扬,并在年度投资及项目安排时给予倾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农业建设项目,是指农业部管理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