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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纳税年度不允许选择,一律以公历年度为纳税年度。国税函[2008]3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自2008年1月1日起,外国企业一律以公历年度为纳税年度,按照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们知道美国的财政预算年度和我国是不同的,而许多外国企业的会计年度也不是公历年度,之前为了减少外国企业纳税调整的负担,允许外国企业采用适合自已的会计年度作为纳税年度,但现在随着企业所得税统一力度的强势,“以我为主”的立法理念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有了充分体现。
外商投资企业本系中国法人,自然采用公历年度,外国企业虽系外国法人,但纳税年度必须从属于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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