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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指的是境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经我国政府批准,在我国境内举办的吸收外商投资的企业。举办外商投资企业是我国对外开放的一项基本国策。目前我国已经成为吸收外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
我国分别于1979年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88年颁布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6年颁布了《外资企业法》,以这三部法律为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有了明确的范围和分类。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是境外投资者与我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在我国境内举办的具有法人地位的股份制企业,是合营各方按照投资比例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股权式合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作企业)是境外投资者与我国合作者以合作合同为基础所举办的契约式合作企业。合作各方对投资的方式、合作的条件、收益或产品的分配、风险或亏损的分担等都可以根据约定的合同执行。它可以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也可能存在非中国法人合作企业。
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本由境外投资者投资的企业,由外商独立经营和管理,自行确定组织形式,自负盈亏,自行分配利润。凡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规定的,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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