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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小企业除收取少量个人或者不能转账的其他单位的现金以及不足以通过转账结算的现金外,一律通过银行转账收讫;企业除支付给个人劳动报酬以及在1000元以内的零星开支外,一律通过银行转账付讫。有的小企业为了套取现金或满足对方的不正当需要,把应该通过银行结算的而不通过银行结算,违反国家结算制度规定收取或支付现金。对这种舞弊行为的检查,可通过对现金日记账的审阅,查找大额现金收入或一次支付金额较大的业务,结合对原始凭证的审查,分析其业务性质,并与国家有关规定相对照,便能找出弊端之所在。审阅现金日记账时通常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现金日记账的开设是否合理合法。
一般来说,一个企业仅有一本现金日记账,但是当企业同时拥有人民币和外币现金时,应该区别不同的币种开设明细账。
第二,现金收付是否超出规定的结算范围,超过规定结算范围的款项应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所以,在查证过程中应注意是否有超过结算范围的情况,在必要时应该抽查原始凭证,以便确定问题的性质。
第三,库存现金余额是否超过规定的限额。
库存现金的限额是为了保证单位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允许企业留存现金的最高数额。这一限额由开户银行根据单位的实际需要核定,一般按照单位3曰5天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确定,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可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核定后的库存现金定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超过部分应于当日终了前存入银行。审查时若发现现金余额有超过规定限额的情况,应予指出。
第四,是否有以收入坐抵支出的情况。
企业收入的现金,按规定应及时送存银行,需要支用现金可以在本单位的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中提取,除特别批准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
第五,现金收付业务是否按顺序入账以及现金账户的余额方向是否正常。
在查证时如果发现故意颠倒凭证入账顺序或现金出现贷方余额的情况,应刨根问底以查出事情的真相。
【例】 某公司库存现金大量超额,实际上是由白条顶库发展到公款私分的案例,其作法是两头不见面,收支不入账,达到漏税、截利又得实惠的目的。问题是这样发现的:查证人员在审阅该公司的现金日记账时发现,在6月8日一天,开具了9张现金支票,提取现金8.1万元,当日的库存现金高达9.6万元,直至本月29日库存现金余额为71.65元;查证人员怀疑该公司有白条顶库或其他违纪行为。对此问题查证人员认真地审查了现金日记账每一笔收付业务,发现在6月29日第225号凭证记录:
借:银行存款 45043.01
贷:现金 44943.49
银行存款 99.52
调阅第225号凭证,发现所附原始凭证共两张,一张是公司下属单位付给公司的货款金额45043.01元(付款委托书一张),另一张是该公司付给下属单位货款金额4.52元(付款委托书一张)。其中贷:现金44943.49没有原始凭证,可能隐瞒收入,但现金去向何处?查证人员在审查下属单位有关账目时,核查其账务处理正确。进一步调查该公司,经过对公司财务人员的反复教育,财务科长承认该笔巨款由行政科在5月26日制表,6月8日提现发给职工,属于白条顶库,6月29日转账。对此问题该公司领导经反复教育,同意退还所发现金,并补交有关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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